杭州醉驾律师:路遇查酒驾掉头逃跑律师精准辩护助无案底

2025/05/18 22:07:00 查看15次 来源:李鹏律师

案情介绍:2024年某日凌晨,杭州市某区发生一起醉驾案件:A 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大厦地下车库出发,途经多条道路行驶。当其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以东100米处时,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查酒驾,随即驾车调头企图逃避检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检测,A 某酒精含量达96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律师辩护策略:精准切入“情节轻微”核心要件

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可能,辩护律师通过细致梳理案件细节,提出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1.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

A 某虽存在调头逃避检查行为,但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客观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其行驶路线为城市普通道路,非高速公路、学校周边等重点路段,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2.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的实质性认定

A 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全程配合调查,未隐瞒关键细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认定标准。

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悔罪态度诚恳。

3.证据链条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核查呼吸检测与血液鉴定程序:呼吸检测结果与血液检测值接近,无重大偏差;血液样本提取、封存、送检流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证据链完整有效。

视听资料显示,A 某调头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且被查获后未抗拒执法,进一步佐证其主观恶性有限。

4.类案比较与量刑平衡

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辩护律师提交多份同类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论证在酒精含量刚超标、无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具有政策依据。

二.法律依据与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A 某行为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但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对A 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中,律师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有效辩护:

1.精准定位“情节轻微”要件:将逃避检查行为与“暴力抗法”明确区分,避免情节恶化认定。

2.程序与实体双重把关:既从实体法层面论证犯罪情节,又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排除程序瑕疵风险。

3.政策导向与类案参考: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以本地判例强化说理,提升不起诉建议接受度。

结语:本案警示公众,醉驾入刑红线不可触碰,但若不幸涉案,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精准辩护争取最有利结果,仍可能避免人生轨迹因此改变。法律既维护公共安全,亦保障个体权利,而律师正是平衡二者的关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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