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9 17:17:15 查看45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病毒性心肌炎、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行“永久性起搏器植入术”。
9年后,因起搏器电池耗竭在A医院行“临时起搏器植入+永久性起搏器置换术”。
手术过程中,将电极装入起搏器后,观察未起搏,考虑为电极起搏类型和起搏器不匹配,联系起搏器厂家,拟程控起搏器内双极改为单极,至起搏器厂家带程控仪到达,程控后再接入起搏电极,观察起搏信号良好。导致手术时间延长至近5小时。
术后出现感染性心内膜炎,并诊断为心功能Ⅲ级。
后续多次住院治疗,多次因肺炎、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并发症住院。
2年后行“起搏器取出术+右房赘生物取出术”,后再次植入永久性起搏器。
此后患者因心功能不全、脑梗死等多次住院,诊断包括心功能Ⅱ-Ⅲ级。
【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A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感染性心内膜炎存在较大程度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D级)。
伤残鉴定:患者心功能不全Ⅲ级,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符合二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
因果关系鉴定:感染性心内膜炎与心功能不全Ⅲ级存在因果关系,作用力为次要因素(参与度30%)。后经补充鉴定:维持原结论,明确次要作用力。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患者各项损失282,070.31元。
【解析】
手术切口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直接增加细菌污染机会。超过4小时的手术会导致患者处于持续应激状态,抑制中性粒细胞功能并降低T淋巴细胞活性,使机体抗感染能力下降。手术时间过长需采取更换无菌单、追加抗生素等预防感染措施。
本例,鉴定认为医方术前准备不足(如未配备程控仪延长手术时间)、术后预防感染用药不严谨、对出现起搏器感染及其相关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诊断延误、处置失当等医疗过失行为。
关于损害后果,结合患者原发疾病(病毒性心肌炎、起搏器状态)与感染性心内膜炎的叠加效应,认定后者对心功能恶化起次要作用。通过多机构病历对比,排除完全归因于原发疾病的可能性。
另外,本例伤残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2017年之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尚未实施。对于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普通人身损害案件,伤残鉴定标准存在适用争议。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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