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不会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三种特殊情况

2025/05/20 11:20:55 查看108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2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虽然也可以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但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过权利,只要超过一年,仍然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我们在昨日推送的《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还能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吗?》这篇文章中,结合5个权威判例得出明确结论: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无法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但是,凡事有一般,往往就有特殊。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不会简单地因为超过一年就被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呢?答案是肯定的。


比较典型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

工资欠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若劳动者能够取得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只有工资,不涉及其他争议,则此时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再归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畴,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从而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例如,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赣01民终4053号案件中认为,“本案邱某某某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审理,故本案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022年4月28日某某公司出具拖欠工资证明确认债务,至一审2024年5月27日立案时亦未超出三年诉讼时效。 ”


2

未写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劳动者所持离职协议等债权凭证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单位履行。同时,当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期限时,只要劳动者尚未提出要求付款,单位也没有拒绝付款,则劳动者的权利就不算被侵害,因此仲裁时效不会开始计算。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粤01民终13279号案件中认为,“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内容,双方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李某某可随时要求珠江公司履行。 珠江公司以李某某要求支付2019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

确认之诉


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此间要旨,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案件中得到明确强调。


若劳动者的请求是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或工伤赔偿,显然属于给付之诉;若劳动者的请求是确认劳动关系,这就是典型的确认之诉。虽然劳动仲裁可能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无法确认超过一年的劳动关系,但起诉至法院之后,普遍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02民终4212号案件中认为,“诉讼时效系指因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未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丧失该权利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为请求权之诉。本案中,孙某某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常某公司认为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为孙某某确认了长达七年的劳动关系,并未限于一年仲裁时效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种情况仅仅是典型情况,可能并未全面涵盖所有特殊情况。但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劳动者就更容易“绕开”时效限制,获得更强大的法律保障。

不过,由于法律的理解和实务操作都是专业领域,我们仍然不建议劳动者拖延超过一年。即使在普通民事案件中,不约定期限,也有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绝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劳动争议案件就更加特殊了,为防止意外,该启动维权就要果断启动,不要搞不必要的骚操作,徒增风险。


法律不是武侠江湖,不能快意恩仇,但有仇(以合法的方式)当场报,常常是个好习惯。发生劳动争议时,还是应该尽可能及时维权,及时请专业人士介入,否则夜长梦多,超过时效之后的残酷结果,是没有任何人情可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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