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0 19:15:15 查看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在广告宣传中,商家常通过“用户案例”“专家推荐”等方式增强说服力,但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证明信息,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明确禁止“虚假证明”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若存在以下情形即构成虚假广告:
1、虚构使用效果:广告中的“用户评价”“实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冒用他人名义:未经允许使用真实人物、机构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
3、编造虚假身份:谎称普通消费者为专家、医生等专业人士进行背书。
二、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的三种常见情形
1、未经授权使用真实人物
法律风险: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民法典》第1019条),同时构成虚假广告。
2、虚构消费者或专家
法律风险:直接构成虚假广告,因缺乏真实主体支撑宣传内容(《广告法》第28条)。
3、篡改真实评价
法律风险:选择性展示、修改用户原意,导致误导性后果,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三、构成虚假广告的核心要件
1、主观故意性:商家明知或应知证明内容虚假仍进行宣传;
2、客观误导性: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如认为产品有特殊功效);
3、因果关系:消费者因信赖该证明而购买商品或服务。
司法实践重点:
若商家无法提供“代言人”授权书或原始评价证据,可直接推定虚假宣传;
即使部分内容真实,但整体宣传存在误导倾向,仍可能被认定违法。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1、民事责任
赔偿消费者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虚假广告内容(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行政处罚
广告费3-5倍罚款(最高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广告法》第55条)。
2、刑事责任
若虚假广告导致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责任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智敏律师提醒: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证明的真实性与授权的合法性。商家应严守法律底线,消费者需提升辨别能力,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的诚信秩序。任何以虚假证明误导公众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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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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