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2025/05/20 19:15:15 查看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在广告宣传中,商家常通过“用户案例”“专家推荐”等方式增强说服力,但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证明信息,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明确禁止“虚假证明”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若存在以下情形即构成虚假广告:

1、虚构使用效果:广告中的“用户评价”“实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冒用他人名义:未经允许使用真实人物、机构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

3、编造虚假身份:谎称普通消费者为专家、医生等专业人士进行背书。

二、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的三种常见情形

‌‌‌1、未经授权使用真实人物

法律风险: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民法典》第1019条),同时构成虚假广告。

2、虚构消费者或专家

法律风险:直接构成虚假广告,因缺乏真实主体支撑宣传内容(《广告法》第28条)。

3、篡改真实评价

法律风险:选择性展示、修改用户原意,导致误导性后果,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三、构成虚假广告的核心要件

‌‌‌‌‌‌‌1、主观故意性:商家明知或应知证明内容虚假仍进行宣传;

2、客观误导性: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如认为产品有特殊功效);

3、因果关系:消费者因信赖该证明而购买商品或服务。

司法实践重点:

若商家无法提供“代言人”授权书或原始评价证据,可直接推定虚假宣传;

即使部分内容真实,但整体宣传存在误导倾向,仍可能被认定违法。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1、民事责任

赔偿消费者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虚假广告内容(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行政处罚

广告费3-5倍罚款(最高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广告法》第55条)。

2、刑事责任

若虚假广告导致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责任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智敏律师提醒: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证明的真实性与授权的合法性。商家应严守法律底线,消费者需提升辨别能力,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的诚信秩序。任何以虚假证明误导公众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广州刑事辩护专业团队,经办上千宗成功案例,欢迎咨询,就案情给与详细法律分析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