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如何区分责任?

2025/05/20 19:15:43 查看43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虚假广告罪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如何区分责任?

在虚假广告案件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如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如平台、媒体)可能因角色不同承担差异化责任。

一、法律定义与角色定位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

1、广告主: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广告活动的发起方(如品牌方);

2、广告经营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提供者(如策划公司);

3、广告发布者:广告传播载体运营方(如电视台、社交平台)。

核心原则:三者均可能成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但责任轻重与行为性质直接相关。

二、责任划分的核心标准

1、广告主:作为广告内容源头,若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要求发布,承担主要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参与虚假广告设计、制作或明知内容虚假仍提供服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3、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如未查验证明文件),或多次发布同类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规则

‌‌‌‌‌‌‌根据《刑法》第222条及司法解释,构成虚假广告罪需满足:

1、主观故意: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进行推广;

2、后果严重: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责任主体优先级:

广告主:犯罪行为的核心推动者,通常承担主犯责任;

经营者/发布者:若与广告主共谋造假,可能构成共犯;若仅过失未审核,一般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四、风险防范指南

‌‌‌‌‌‌‌对广告主:

1、确保广告内容真实,保留功效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专利证书);

2、不得要求广告公司伪造数据或虚构用户评价;

3、主动监督发布渠道,发现内容篡改及时纠正。

对广告经营者:

1、拒绝制作无事实依据的广告内容;

2、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产品资质等文件;

3、建立广告内容留痕制度,留存沟通记录备查。

对广告发布者:

1、完善广告审核流程(如“三审制”:初审、复审、终审);

2、重点审查医药、保健品等高风险领域广告的批文;

3、对多次违规的广告主列入黑名单,限制合作。

林智敏律师提醒:虚假广告罪的责任划分遵循“过错与行为相匹配”原则:广告主通常负首要责任,经营者与发布者依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应严守合规底线,消费者则需留存证据,通过12315投诉、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唯有明晰责任边界,才能推动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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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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