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对虚假广告负有何种责任?

2025/05/20 19:16:26 查看1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网络平台对虚假广告负有何种责任?

随着直播带货、短视频推广等新业态兴起,网络平台成为虚假广告的高发地。作为广告传播的重要载体,平台是否需要对虚假广告担责?责任边界如何界定?

一、法律明确:平台负有广告审核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网络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需履行以下义务:

1、资质审查: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产品许可证明(如医疗器械注册证)。

2、内容审核:核实广告内容是否与证明材料一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表述。

3、风险警示:对医疗、保健、金融等高风险广告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免责例外:若平台能证明已尽审核义务且无法识别内容虚假(如商家伪造检测报告),可免除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二、平台担责的三种情形与处罚标准

1、未履行审核义务:广告费3倍罚款(最高1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2、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最高可处广告费5倍罚款(《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3、多次违规拒不整改: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共犯(《刑法》第222条)。

三、平台责任与广告主责任的区分规则

‌‌‌‌‌‌‌1、责任优先级: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平台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过错认定:

a) 若平台主动参与广告策划(如提供“刷单”服务),视为共同经营者,承担同等责任;

b) 若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如用户自发发布的测评),且及时删除违规内容,可减轻责任。

 

四、平台的刑事风险边界

‌‌‌‌‌‌‌根据司法解释,平台涉刑需同时满足:

1、主观明知: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推荐至首页、设置关键词引流;

2、严重后果:造成10人以上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超50万元。

林智敏律师提醒:网络平台并非虚假广告的“法外之地”,其责任大小取决于审核义务履行程度与主观过错。消费者需善用法律武器维权,平台则应强化技术监管与合规投入。只有厘清责任边界,才能构建更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

广州刑事辩护专业团队,经办上千宗成功案例,欢迎咨询,就案情给与详细法律分析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