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1 09:29:34 查看3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日,由本所律师代理的李某(化名)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经某府行政复议审理,成功获得胜诉。本案中,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实务操作,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护知情权与监督权,彰显了法律人的专业担当。
案件背景:村务不透明,村民维权受阻
申请人李某(化名)系当地社区居民,其所在村集体土地因建设项目被征收多年,但村内集体资产的审计报告、留用地指标核定表、社保名额及财务收支等关键信息长期未公开。2024年10月,申请人通过EMS向社区提交《居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却未获任何答复。同年12月,其再次向街道办事处邮寄《请求查处不依法公开居务的申请书》,要求查处社区违法行为,但街道办事处仍置之不理。
面对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纪实:抽丝剥茧,精准锁定关键证据
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1. 法律依据梳理: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十五条,明确街道办事处对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驳斥其“未收到申请”的抗辩。
2. 证据链构建:调取EMS快递单及签收记录,证明街道办事处确已收到申请却未履职。
3. 法律程序推进:精准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论证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并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确保复议程序高效推进。
面对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的辩解,律师一针见血指出:“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的接收与处理,不仅基于主动上报,更需依职权主动核查。街道办未建立有效接收机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胜诉结果:复议机关支持诉求,责令限期履职
2025年3月,某府经审理认定:
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依法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街道办事处于60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
这一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更对基层政府依法履职形成有力警示。
案件意义: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 明确街道办监督职责:即便撤村转居,居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街道办仍需履行监督义务,不得推诿。
2. 强化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机关须建立规范的申请接收与处理机制,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侵害公民权利。
3. 彰显民权救济路径:公民通过行政复议可有效制衡行政不作为,本案为类似维权提供可参考范本。
律师风采:专业与责任并重
本案代理律师表示:“村务公开关乎村民切身利益,更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试金石。我们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是条文,更是守护公平的利剑。通过此案,我们再次证明——权利不会自动实现,但专业法律行动必能为其开辟道路。”
五、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将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这不仅保障了公民在房屋征收补偿等涉及重大利益事项中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起到了规范和监督作用,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秩序。
六、律师策略
律师团队在处理本案时,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协议、邮寄凭证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在复议过程中,紧扣法律规定中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要求,指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的违法性。同时,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辩解,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逐一反驳,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七、温馨提示
1.在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等事务中,要妥善保留好相关协议、补偿凭证、沟通记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2.了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若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权,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错失维权时机。
八、结语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当面临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时,公民有权利也有能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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