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阶段是否还有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

2025/05/21 10:17:31 查看87次 来源:周煜律师

在检察机关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阶段是否还有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

----以开设赌场案来分析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性。

关键词:开设赌场,赌博网站代理,从犯

认罪认罚制度从2018年年底实施以来,已经六个年头了。我现在还记得,2018年11月份在一个诈骗案开庭的过程中,审判长在庭审最后阶段,突然说现在有一项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今天实行的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你们几个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如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你们在以前基础上从轻处理。然后大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每个人都获得了几个月不等的从轻幅度。多说一嘴,这名法官其实是一名很不错的专业刑事法官,但是因为某些原因,现在已经不再审案了,感叹世事无常。

很多人包括个别律师同行可能都认为只要是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后,基本上案件在法院开庭就是走过场,刑期基本定了,就没必要再委托律师辩护了。事实真的如此吗?

2023年年初,本人在检察院做值班律师时,帮一个为赌博网站线下接单代理(成立小型工作室)的开设赌场案件做认罪认罚的见证。该案几名工作室的股东都被定性为主犯,那么刑期起步就以五年打底,如果没有自首、立功就无法低于五年量刑。做完认罪认罚后,两名当事人在签完认罪认罚后在检察院门口等到我,征询我的意见。他们陈述自己在公安机关退赃几十万,想着以后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现在要坐五年多的牢,今天虽然签了认罪认罚书,但是还是想在法律上寻找新的辩护思路。说来也巧,我当时正好从湘西吉首出差回来,手里有一份类似的给赌球赌博网站做代理并认定为从犯的刑事判决书(退赃两千万,对你没看错,退两千多万,被判了5年)。这份判决给本案提供了辩护思路。我说你们这种开设赌场罪被认定为主犯,主要因素应当是你们自己几个人合伙开工作室有关,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你们股东被认定主犯,员工认定从犯。在这个维度范围内,似乎也没错。但是,如果你们把关系范围放大,你们自己也是帮助赌博网站做代理拉人并投注,那你们都是帮赌博网站打工,抽取的提成又少,从这个更大的维度来分析,你们几个就都是从犯,只是从犯中也有情节上的轻重。所以你们这个案件应当从赌博网站代理人的身份去辩护从犯的定性,从而获得大幅度的减刑。两人都认为我说的有道理,

一周后,其中一名股东就委托我开始介入辩护。此时,检察院也已经起诉到了法院,量刑建议上,我的当事人量刑建议是5年一个月。在法院审理开庭前,我多次和承办法官交流,提出从犯的辩护思路,并且提供了六份查询到的本省范围内类似案件定性从犯的判决书。合议庭最后采纳观点,通过和公诉机关的沟通后,公诉机关在开庭时变更了量刑建议,认可了从犯的定性,建议在2-3年之间从轻处理。最后,本案最后宣判的结果是三名股东都低于三年,我的当事人仅判2年。

所以,签署认罪认罚并不代表在法院就没有辩护空间了。具体刑期的多少均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做最后的研判。毕竟刑事判决结果需要控辩双方反复辩论,找到最后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定性。但是,如果确实对事实本身有重大争议,需要在法庭据理力争的,那就不适宜在检察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比较典型的是涉及到人身类的案件,比如强奸罪。这里就不再展开了,涉及到的东西太多了。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法院最后判决结果

 

 

 

 

许仙(化名)涉嫌开设赌场罪

律师意见书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接受许仙本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周煜律师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现有证据及案件事实,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检察机关参考采纳:

辩护人此前和贵院承办检察官已经有过初步沟通,辩护人认为许仙在开设赌场罪重地位相对较轻,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另外,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赌资和违法所得,请求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许仙的在本案中应当定性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属于“网络型”开设赌场的代理行为从宏观来看,本案实际上是几名犯罪嫌疑人帮助赌博网站从事代理工作并提取0.3%的返利,从而在赌博网站的运营中起到帮助作用。辩护人认为,张三(大股东)的代理行为是在他人赌博网站设立者实施犯罪途中加入犯罪,代理“开设”的“赌场”只是赌博网站建立者创设的产物,其对自己发展的参赌玩家在赌博网站内的充值渠道、具体赌博形式以及输赢情况均无法控制,其获取佣金、“返水”的比例和提取方式也均由赌博网站建立者设置和控制。综合以上情况,即张三的代理行为根本无法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导、支配作用,至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次要的实行犯)。

如果张三的行为可以定性为从犯,那许仙的行为更加符合从犯的定性。许仙是在张三从事赌博网站代理人后,后继加入,从事技术维护工作。许仙没有从事日常管理,所占的股份也是30%,辩护人可以将其视为代理辅助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张三不符合从犯定性,但许仙依然可以定性为从犯,因为其作用地位以及掌控权远低于张三,请求对其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对于赌博网站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从犯的判例,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大量判例,请求检察机关重点考虑。

二、本案侦查机关没有完全查实赌资和违法所得  

本案侦查机关统计的流水是银行流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赌资,无法排除重复计算的可能。辩护人认为:以银行流水作为赌资来量刑,应当留有余地另外,本案许仙等人的违法所得也系通过流水统计,没有除去可能存在的正常资金往来,在审查时也请谨慎对待。

三、许仙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也应当是辅助作用,请求予以宽大处理。

上述律师意见,与检察机关商榷,请求检察机关参考采纳。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周煜律师

                                2023331

 

许仙开设赌场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接受许仙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开设赌场罪一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向许仙了解案情以及对案卷材料的查阅,现结合案情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词,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基本的定性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具体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首先要感谢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此前的辩护观点,对本案许仙等人以从犯定性,但对许仙的刑期,辩护人希望在量刑上予以从宽。

许仙虽然参与了工作室利润的30%分成,但是身份不宜以股东来定性,因为他并没有投入任何股本,他更像合伙、合作方。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许仙是在张三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后,于2021年11月底才参与进来,主要负责电脑技术维护,其余日常管理许仙完全没有参与,职责相对单一,从事的时间也不长,许仙按比例分享收益不代表许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毕竟许仙并没有投入股本,他也仅仅是工作室的成员,只是他的工资收入是按照30%的盈利来分配。所以,从全案实际情况来看,许仙在工作团队中也是次要作用,即便都是从犯的前提下,也应当区别对待,从宽处理。

二、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赌资可能存在一定的水分,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量刑。  

本案起诉书统计的赌资是银行流水,并非代表真实的赌资,无法排除重复计算的可能。辩护人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实际上没有调查落实到任何一名真实的赌客,甚至连赌博网站也没有固定下来(虽然笔录中曾经提到过)。严格从证据来看,应当是一名赌客对应一笔赌资,这样才是准确的赌资,本案中全部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对开设赌场的基本犯罪事实我们不持异议,但我们请求法庭在以银行流水作为赌资来量刑前提下,应当留有余地,酌情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许仙还具备以下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许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被告人许仙还主动退出5万元(指控的违法所得仅32802元)且自愿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上述情节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许仙具备上述从轻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许仙按照从犯降档判刑。如果以6年作为本案许仙刑期的初始刑期,按照从犯40%,坦白、认罪认罚、立功、退赃退罚金等以40%核减刑期,辩护人请求法庭在一半年到两年之间量刑。同时,考虑到许仙系初犯,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许仙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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