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1 14:03:34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核心逻辑:
抑郁症导致的轻生行为是否赔付需结合保险类型、条款免责约定及行为发生时间,重点关注精神疾病与保险责任的关联性。
寿险:
免责期限制:多数寿险条款规定,投保后2年内自杀免责,2年后自杀可赔付;若抑郁症确诊在投保前且未告知,可能影响赔付。
精神疾病关联:若自杀行为被认定为“精神疾病发作期不可控”,可能突破免责条款(需法院判决支持)。
重疾险:
抑郁症本身:通常不赔,除非达到“严重精神疾病”标准(如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住院);
轻症责任:部分产品将“中度抑郁症”列为轻症(需心理评估及持续治疗记录)。
意外险:
明确免责: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事故,所有意外险均不赔付。
拒赔风险点:
2年内自杀免责:投保后短期内自杀,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
未如实告知精神病史:投保前已确诊抑郁症或曾就医未申报;
因果关系争议:保险公司主张自杀为“主观故意”而非疾病导致。
建议:
医学证据链:
提供精神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如ICD-10编码F32-F33)、治疗记录(抗抑郁药物使用≥6个月);
提交心理评估报告(如汉密尔顿抑郁量表评分≥24分)。
法律策略:
若超过2年免责期,引用《保险法》第44条主张赔付;
若在免责期内,主张抑郁症导致“无法控制行为”,需司法精神病鉴定支持。
实务操作:
选择无自杀免责期或免责期较短的寿险产品;
投保时如实申报精神科就诊史,争取加费承保或特别约定。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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