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3 09:56:21 查看71次 来源:肖宏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春节前夕,王某冒着大雪找到我,神情焦虑地陈述:彭某是某建筑公司承包项目分包人,王某负责向彭某供应水泥,供货金额达50余万元,彭某给付一部分,尚欠18万余元货款.彭某刚刚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王某担心死无对证,不知道向谁追要货款.在向王某说明本案风险后,代理人接受委托,作为王某诉讼代理人介入.
本案疑难点:1:如何确认王某持有的结算单据系彭某生前所写?2:如何确认王某水泥供给某建筑公司?3:如何确认王某与建筑公司的分包关系?4:某建筑公司能否承担责任成为本案被告?
调查取证:1:在对王某结算单据审查时发现有徐某出具的欠条,经调查徐某系与彭某合伙分包人.经与徐某协商,要求徐某提供与建筑公司分包合同,徐某可能考虑到和建筑公司以后合作关系而拒绝.2:几经周折调查到彭某在某单位手迹,与王某持有结算单相印证,证明该结算单系王某所写.3:收集其他间接证据证明王某水泥供给某建筑公司该工地材料.2008年2月底,以某建筑公司,徐某,彭某之妻李某为被告,诉求几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庭审经过: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观点:1:原告和彭某供货合同系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某建筑公司不是本起诉讼的适格被告;2:没有证据证明某建筑公司与彭某之间系分包关系.3:原告不能证明其水泥供给某建筑公司工地,因为彭某承包工地多处,部分工程与某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徐某主要观点:其不是与彭某合伙分包人,也没有与某建筑公司有分包合同关系,至于彭某与某建筑公司是否有合同关系不知情.在举证了相关证据后,代理人质证徐某:1:如果徐某不是该工程合伙分包人,其因何以个人名义出具部分工程货款欠条?2:如果该欠条因其他工程产生,是什么工程和具体时间地点?3:如果徐某当庭陈述与庭后调查不符,代理人保留对徐某追究伪证责任.4: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足以证明徐某与彭某是合伙关系,如果徐某不能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分包关系,应由徐某自行承担全部给付原告货款责任.徐某不能自圆其说,被迫当庭承认和彭某合伙关系并提供了与某建筑公司分包合同.代理人基于上述事实,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彭某和徐某不能独立承担给付责任,某建筑公司应连带承担给付责任.彭某之妻李某因身份关系和有证据证明其继承了彭某遗产,其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责任.经当庭进一步举证确认和质证,彭某尚欠原告货款167915元.
判决结果:某建筑公司,徐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王某货款167915元.
以上内容由肖宏律师提供。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