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3 14:51:25 查看72次 来源:陈嘉良律师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
被申请人二:
原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1.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2022)粤 0307 执 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2022)粤 0307 执 XXX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粤030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就此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 0307 执XXX 号,后因原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经查询得知,原被执行人XXX公司股东XXX为逃避债务,在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即将其本人持有的XXX公司全部股权以“10元”价格转让给XXX。XXX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XXX现为XXX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因原被执行人X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且XXX个人资产与原被执行人XXX公司财产有混同,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被执行人。
特此申请,批准为盼!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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