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某起诉要求继承父亲江某丁名下房产一套。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江某丁与前妻于1988年8月结婚,婚后于1992年11月共同生育一子江某戊,后更名於某,即本案原告。被继承人江某丁与前妻于1999年12月离婚。被继承人江某丁父母先于江某丁死亡。
三被告为被继承人江某丁的哥哥和姐姐。
原、被告庭审中一致确认江某丁患有精神疾病,身体不太好。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自己2014年参加工作,参加工作后才知道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来从未给予父亲生活补助,没有单独了解父亲病情,没有单独去看望父亲,都是在爷爷家里见到父亲,不了解父亲居住状态,也不知道父亲电话号码。
【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於某一人。但结合各方的举证和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在被继承人江某丁身体有恙的情况下,於某身为唯一子女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照顾义务,而被告江某丙日常照顾被继承人江某丁生活事务,被告江某乙提供房屋居住,被告江某甲也尽力关心被继承人江某丁并参与安排江某丁的后事,三被告对被继承人江某丁扶养较多,
本院酌定案涉某房屋由原告於某与被告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共同继承,由原告於某继承50%所有权,由被告江某甲继承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江某乙继承20%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江某丙继承25%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李晓云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去世时如果没有留有有效遗嘱,那么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有几人算几人,平均分配。
但是像本案这种,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一人,但是从未对被继承人承担赡养义务,而是由其他人照顾的,其他人,也就适当分得遗产,具体根据抚养照顾付出情况而定。
因此,如遇此类情况,承担照顾义务的人,可以与被照顾者提前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遗产分配情况,以避免事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