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哪些主观条件?

2025/05/25 19:01:03 查看2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哪些主观条件?

在刑法中,犯罪的成立不仅要看行为本身是否违法,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于盗窃罪来说,除了客观上的“秘密窃取”行为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主观条件。

一、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盗窃罪最重要的主观条件。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排除原权利人合法支配的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不是借用、误拿,也不是出于其他正当理由取得财物,而是意图永久性地控制该财物。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表现

1、明知是他人的财物仍意图占有;

2、没有归还意愿或行为;

3、通过欺骗、隐藏等方式掩盖行为。

三、不构成盗窃罪的几种常见主观状态

以下几种情形虽然涉及财物的转移,但由于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构成盗窃罪:

1、误拿误取:因疏忽或误解而错误取得他人财物,事后愿意归还;

2、借用未告知:临时借用他人财物,虽未经允许,但有归还意图;

3、代为保管不当:因信任关系持有他人财物,后擅自使用,但有归还意愿。

以上行为若造成损失,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但通常不属于刑事犯罪。

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1、行为方式:是否秘密进行、是否有意避开他人注意;

2、行为后果:是否试图销赃、藏匿、变卖;

3、行为人陈述:其本人是否承认有非法占有意图;

4、财物价值与用途:是否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林智敏律师提醒:构成盗窃罪,不仅要有“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更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依法认定为盗窃罪。

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区分“借用”“误拿”与“盗窃”的界限,避免因一时糊涂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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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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