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10:42:07 查看43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延一年。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后来员工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结果会怎样呢?
今日案例
2020年4月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某部门担任咨询顾问职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其中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为试用期。
劳动合同第2.2条约定:“本合同若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在每期满前30日内,公司与员工双方均无异议的,可再续延一年。”
合同期满后,王某仍在公司工作,于2021年9月18日离职。
随后,王某向该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130元。
公司则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一年,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本合同若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在每期满前30日内,公司与员工双方均无异议的,可再续延一年”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另外,虽然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但此后王某仍继续上班,公司也未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3月31日之后,他曾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签订的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认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按约续延一年,王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13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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