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13:39:18 查看7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原位癌的理赔结果高度依赖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多数情况下按轻症赔付,但存在被拒风险,需结合条款和医学证据争取权益。
条款分类差异:
包含原位癌:部分重疾险将原位癌列为轻症,赔付20%-30%保额(如宫颈、胃、肺等部位原位癌)。
完全除外:部分条款明确原位癌不赔(尤其皮肤、甲状腺等低危部位)。
医学定义争议:
保险公司可能引用《ICD-O-3肿瘤分类》,主张原位癌(编码/2)不属于“浸润性癌”,拒绝重症赔付。
理由1:条款明确除外原位癌
对策:
核查投保时间:若合同为2021年前签订且未明确排除原位癌,可主张按轻症赔付。
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质疑免责条款的公平性。
理由2:病变未达“原位癌”标准
对策:
提供病理报告注明“癌细胞局限于上皮层内,未突破基底膜”(如宫颈CIN3、胃高级别上皮内瘤变)。
判例参考:
2022年上海某案中,法院认定宫颈原位癌属于轻症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保额。
医学证据强化:
委托病理专家出具说明,强调原位癌具有恶性生物学行为(如p16阳性、Ki-67高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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