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22:08:15 查看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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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庭遗产分割遇上形式瑕疵的遗嘱,亲情与利益的纠葛瞬间被法律条文放大。一起涉及继子女继承权与百万房产的继承纠纷,揭开了遗嘱订立与遗产分配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为你深度剖析其中的法律门道。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晓薇、江月华
被告:陆明、陆芳
亲属关系:江月华与陆建国于 1981 年5 月 15 日结婚,江月华离异带女苏晓薇(当时未满 13 岁),苏晓薇与陆建国形成继父女关系;陆明、陆芳为陆建国与前妻所生子女,未与江月华、陆建国共同生活。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江月华名下,系其与陆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2021 年 9 月 16 日陆建国去世后,江月华、苏晓薇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陆建国在房屋中的 50% 份额;陆明、陆芳则拿出一份 2021 年 7 月 16 日的打印遗嘱,称父亲指定由二人继承其房产份额。双方因遗嘱效力、继承方式及折价款分配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打印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遗嘱未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并手写注明年月日,应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
被告主张: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内容是父亲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
继女苏晓薇能否参与遗产分配?
原告主张:苏晓薇与陆建国形成抚养关系,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
被告主张:苏晓薇长期在国外生活,未尽赡养义务,即便有继承权也应少分或不分 。
遗产分配比例应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江月华与陆建国共同生活应多分,苏晓薇虽未共同生活但有探望,不应少分 。
被告主张:陆明、陆芳在父亲晚年照料更多,应多分遗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核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需同时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和“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两大要件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遗嘱仅在落款处有签名,且日期为打印,未在每一页签字注明手写日期,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订立过程的规范性,法院依法判定遗嘱无效。
(二)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的关联
继子女继承权:苏晓薇在未成年时与陆建国共同生活并受其抚养,已形成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赡养义务举证:被告虽以苏晓薇在国外为由主张其少分遗产,但仅提供朋友圈截图,无法证明其在陆建国生前未尽赡养义务;反观陆明、陆芳,提供了医疗陪护、费用支付等证据,证明其在父亲晚年尽到主要赡养责任,法院据此作为分配比例的重要依据。
(三)遗产价值与评估争议
房屋评估方面,法院委托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公信力,被告自行委托的报告因未经原告同意且评估时间不同,未被法院采纳 。最终以法院委托报告确定房屋价值为 709 万元,陆建国的 50% 份额即354.5 万元作为遗产分配基数 。
裁判结果
房屋产权归属:陆建国在一号房屋中的 50% 份额由江月华继承,江月华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折价款支付:
江月华向陆明支付 903,975 元;
江月华向陆芳支付 903,975 元;
江月华向苏晓薇支付 833,075 元 。
费用承担:评估费按继承比例分担,由江月华先行垫付的 20,225 元纳入分配考量。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严守法律红线
打印遗嘱务必确保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建议全程录像留存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或进行公证,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赡养义务证据留存是关键
主张多分遗产的一方,需保留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继子女想要维护继承权,也应保存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赡养关怀的相关证明。
(三)房产评估认准司法程序
对房产价值有争议时,优先选择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自行委托的报告若无双方认可,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困境。提前做好遗嘱规划,重视证据留存,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将家庭矛盾降到最低。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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