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北京房地产律师划重点

2025/05/26 22:11:03 查看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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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寸土寸金的北京城区,一套仅 12.88 平方米的老房子,竟引发一场激烈的产权争夺战。当亲情在房产利益面前遭遇考验,法律又将如何平衡双方诉求?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深度解析共有房产分割的法律逻辑。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悦

被告:陈辉

亲属关系:陈志强与林芳育有两子陈刚、陈辉。陈刚与李梅育有女儿陈悦。陈志强、林芳、陈刚先后离世,陈悦与陈辉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 。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原属陈志强、林芳夫妻共有。2017 年,经法院裁定,一号房屋由陈悦、陈辉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然而,房屋一直由陈辉居住使用,且与相邻房屋打通。陈悦为解决母亲李梅的居住问题,起诉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陈辉;陈辉则以房屋历史、居住需求为由,主张房屋归己并补偿陈悦。双方对簿公堂,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屋归属与补偿问题上。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原告陈悦主张:为解决母亲居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陈辉 。

被告陈辉主张:一号房屋原为父母居住,自己早年自建部分房屋,后长期实际使用并翻建。考虑到自身无其他住房,且外孙需房屋入学,应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由自己补偿陈悦。

若房屋归属确定,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原告陈悦主张:若房屋归被告,被告应就房屋自建、装修等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

被告陈辉主张:若房屋归原告,原告需补偿自己对房屋的改造、装修等费用 。

案件分析

(一)共有产权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 303 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经法院裁定由陈悦、陈辉按份共有,双方均有权主张分割,法院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属。

(二)房屋归属的判定依据

居住现状与生活需求:一号房屋长期由陈辉居住使用,且与相邻房屋打通形成统一空间,改变现状可能影响居住便利性。同时,陈辉无其他住房,外孙入学也依赖该房屋,从“有利于生活” 原则出发,房屋归陈辉更符合实际 。

历史使用与贡献因素:陈辉提供证据证明早年自建部分房屋、对房屋进行翻建,且长期实际管理使用。这些因素虽非决定产权归属的核心,但在权衡时可作为参考。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房屋价值为 204.13 万元,陈辉获得房屋所有权后,需按 50% 份额支付陈悦折价款 102.065 万元。对于双方主张的自建、装修补偿,因缺乏明确证据与合理评估,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XX 巷 XX1 层房屋(一号房屋)归被告陈辉所有。

陈辉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陈悦房屋折价款 1020650 元 。

驳回原告陈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产权归属

涉及家庭共有房产,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因产权模糊在亲属间引发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

(二)保留房屋相关证据

对房屋的建造、翻修、装修等投入,应保留合同、票据、照片等证据。在产权争议时,这些证据可作为主张权益的重要依据 。

(三)理解法律分割原则

法院在处理共有房产分割时,遵循 “有利于生产、生活” 原则,兼顾各方居住需求与贡献。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提出诉求。

房产纠纷往往牵动亲情与利益的双重神经,唯有了解法律规则、理性协商,才能在维护权益的同时减少伤害。若你也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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