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6 23:48:58 查看31次 来源:吴中律师
离婚前,一方为了多分或者独占财产,可能会采取给他人转账、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夫妻共同财产卖出、隐瞒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手段来转移共同财产。遇到对方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时也不必惊慌,我国法律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作出了惩罚性举措,“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诉讼离婚时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不过首先需要明确,对方故意转移的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等。如果对方转移的是婚前个人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还没有起诉离婚或者刚起诉离婚就发现了对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后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当法院对转移财产的一方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对方就无法继续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也会酌情判定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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