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不是通行证——从典型案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边界与企业合规之道

2025/05/27 17:52:57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商业活动中,人脉资源关系网络常被视为企业拓展业务的重要手段。然而,当这种关系被用于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时,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涉及关系型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浮出水面。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如何避免利用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典型案例解析:某工程招标中的关系运作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某地政府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开招标,A公司为中标,通过中间人联系到招标单位负责人,承诺中标后给予高额好处费,并安排该负责人亲属进入公司任职。最终,A公司在评标中获得明显不合理的高分,成功中标。

事后经举报调查,相关责任人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该案中,A公司不仅被处以数百万元罚款,还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严重影响了其后续投标资格。

此案明确表明:关系不能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捷径,更不能演变为权钱交易或利益输送的工具。

 

二、关系型不正当竞争的常见形式

行贿或变相行贿:如提供回扣、虚假咨询费、安排亲属就业等方式影响交易决策。

串通招投标:通过围标”“陪标方式操纵中标结果。

利用行政权力不当干预:通过与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关系获取政策倾斜或排他性机会。

虚假宣传与诋毁对手:借助关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贬低竞争对手。

侵犯商业秘密:通过内部人员或合作方获取竞争对手核心信息。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也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如何防范关系型不正当竞争

l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
制定反商业贿赂、反垄断、数据合规等专项制度,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与员工手册。

l加强员工培训与风险意识教育
尤其是销售、采购、公关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培训,增强识别与抵制违法行为的能力。

l审慎处理政商关系
与政府、行业协会、客户之间的交往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避免私下利益交换。

l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
对重大项目的合作方、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与合规审查,防止关系中介介入引发风险。

l设立内部举报机制
鼓励员工发现可疑行为及时上报,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结语:

在当前构建全国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摒弃靠关系、走捷径的旧思维,转向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新路径。只有真正依靠产品、技术和服务赢得市场的企业,才能走得更远、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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