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律普法】担保需谨慎,签字要负责

2025/05/27 22:37:07 查看75次 来源:姚程律师律师

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以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根据现实案例来看,很多保证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或者保证合同中签了字,但对其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及债务人没有及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没有详察、知之甚少,以至于在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判后表现得一脸茫然,甚至追悔莫及。




下面,笔者对保证做个简单的介绍,希望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时深思熟虑,不要随意签字后叫苦不迭、追悔莫及。

为更好理解,笔者举一例:2023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要求乙寻找一人进行保证担保,乙寻找丙为其借款进行担保,丙同意,乙遂向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甲借款5万元,在2023年6月2前偿还,丙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乙(签名捺印),落款时间:2023年1月1日。丙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捺印。关于该份借条及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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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以自己未看清借款金额、保证范围、借款用途等合同内容进行抗辩,但不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遂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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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颁布前,旧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对其进行了修改,提示债权人对其保证方式约定明确,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在上例中,双方只约定了丙提供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丙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除上述四种情况外,丙在乙没有偿还借款时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中,债权人一般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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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在明确保证责任前保证人应当了解其保证的范围及保证的期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范围大多数主要为主债权及利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大多数为主债权、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及保证人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通俗的讲就是在借款最后到期之后保证人还需要保证多长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在上例中,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丙应当在2023年6月1日起承担六个月的保证责任,即2023年12月1日,丙的保证责任免除。很多当事人将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混淆,认为保证期间就是债务履行期间,以债务履行期间到期自己保证责任免除进行答辩,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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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一个债权中存在多种担保形式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例中,若是借款人乙以自己的房产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保证人丙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乙自己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上例中,若还有一保证人丁,若在借条中对丙丁的保证份额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若没有约定,则甲既可以请求丙也可以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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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补救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上例中,丙如果偿还了该借款,可以向乙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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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见证人与保证人


很多保证人以为自己是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混淆了这两个概念。见证人为见证借款过程的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作为证人证明借款过程、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约定利息等情况,保证人为保证债权实现的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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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保证的一些内容,希望各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看清合同主要内容、保证主要条款,担保需谨慎考虑,签字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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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通渭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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