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律普法】这份打印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继承纠纷案

2025/05/27 22:38:10 查看58次 来源:姚程律师律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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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甲、杨乙、杨丙三人为同胞兄弟姐妹,三人母亲李某、父亲杨父先后因病去世。杨父留有打印遗嘱一份,载明遗留的一套房产由杨甲继承所有。三人因对遗产产生争议,遂起诉。一审认定案涉遗嘱无效,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均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杨甲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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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见证杨父签署遗嘱过程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陈述其到杨父卧室,看见杨父拿着一份已经打印好的遗嘱过来并在王某面前签名,王某并未见证打印遗嘱的打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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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一般通过两个步骤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打印出来。据此,二审认定案涉遗嘱为无效遗嘱。


典型意义

本案遗嘱为打印遗嘱,打印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遵循时空一致性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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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需注意的是以遗嘱形式处分自身财产时,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范订立遗嘱形式,二是规范订立遗嘱内容。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最大程度免除继承人继承财产时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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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三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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