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律普法】离婚诉讼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5/05/27 22:51:03 查看116次 来源:姚程律师律师

一万个离婚的背后可能有一万种不同的故事,但不管故事如何,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以下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选择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起诉的法院,这就涉及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今天这篇文章就和大家讲清楚,诉讼离婚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


1、在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外地就医除外),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若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责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有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提供相关证明时,一般为物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证明。

特殊情况:


1、不在中国境内的;

2、对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对方被监禁的以上三点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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