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之山东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2019/03/07 20:16:17 查看8996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之山东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自2012年6月与家住莱州市的王某恋爱,案发前数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提出分手,并开始交往新男朋友贾某,引起被告人张某某不满。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与家人、朋友一同大量饮酒。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相约见面,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ヒ首朝贾某胸腹部、肩部、颈部、臀部等处连续捅刺十余刀,后携ヒ首驾摩托车逃离。被害人贾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右肺及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驾车逃离。4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作案ヒ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要求依法迫究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辩护律师:柳基伟,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思路(部分):

  1、被告人张帅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犯罪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也未曾与其他人交恶,并不是那类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密谋策划、穷凶极恶的人员,该类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罪大恶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2、被告人张帅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张帅没有事前预谋策划,也没有特意选定作案时间和地点,实乃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行为,此种行为跟预谋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3、被告人自动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诚恳悔罪,对自己的鲁莽不理智行为悔恨不已,作为一名年仅23岁的年轻人,希望法庭及社会可以充分子以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4、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但充分考虑辩护人关于张某某初犯、偶犯、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综合张某某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经济补偿的事实,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9元(已缴纳2万元,余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案件总结:

  1、本案为典型的激情杀人,而且掺杂了男女情感因素,辩护律师详细阅读案件提出受害人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是张某某动辄行凶杀人的一种诱因;

  2、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符合自首情节,如实供述,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力争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得以刀下留人;

  3、受害人母亲提出精神抚慰金100万元,但最终经辩护律师协调,被告人家属代为支付了相应款项;

  4、刑事案件中,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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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基伟,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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