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15:20:46 查看2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大众观念中,“立遗嘱是个人自由”,生前将全部遗产留给配偶,也是合情合理的安排。但在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件中,丈夫王先生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的自书遗嘱,却未获法院直接认可。原因并非遗嘱无效,而是涉及到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法律原则——“遗嘱自由并非绝对”。
2022年11月,王先生因病去世,留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其名下房产和存款均由妻子路女士一人继承。夫妻育有两女,长女已成年,小女年仅5岁。由于凭借遗嘱无法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路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案件看似简单:遗嘱内容清晰、无家庭争议、合法有效,为何法院仍未照此执行?
核心在于对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在遗嘱继承中,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法律中的“遗嘱必留份制度”,是一项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弱势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重病或无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在本案中,王先生5岁的幼女既不具备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属于“必留份”保护对象。虽然妻子路女士作为监护人表示愿意继承全部财产,但并不能替代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审查。法院出于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主动干预并调解处理。最终,涉案房产由妻子与两个女儿按份共有,实现了遗嘱意愿与法律保障之间的平衡。
这也提醒我们,遗嘱并非“写了就有效”“说了就算数”。即使形式上合法有效,若未妥善处理法定继承人中存在特殊困难的个体,其处分部分仍可能被视为无效。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若遗嘱人未保留“必留份”,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而“必要”的具体份额,则需综合被继承人财产总值、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院自由裁量确定。
此外,必须明确一点,“必留份制度”仅适用于遗嘱继承情形,适用对象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不适用于代位继承人。并且,该制度的适用判断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时间节点,审查继承人是否确实“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
因此,立遗嘱是一项法律行为,更是一项家庭责任。一份真正有效的遗嘱,除了具备法律形式上的有效性,还必须在实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于特定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建议有遗嘱需求的人士,尽早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起草遗嘱,明确财产分配的同时,妥善考虑对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等家庭成员的照顾安排。避免因疏忽造成遗嘱部分无效,甚至引发家庭纠纷。
在“遗嘱自由”与“必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是现代继承制度的应有之义。遗嘱不只是表达意愿的纸张,更是法律对生命尊重与家庭关怀的体现。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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