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赠与协议如何区分?

2025/05/28 15:24:40 查看2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独居老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安排自己的养老事务,其中,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是常见的两种方式。然而,这两种法律关系虽然都涉及老人生前的照料义务与身后财产的处分,但在法律性质与权利义务承担方式上却存在明显差异,实践中容易混淆,厘清其界限至关重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归扶养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协议最大的特点在于,财产权利的转移发生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扶养人在老人去世之前,仅享有一种期待权,即对遗赠财产的期待利益。因此,在遗赠人生前,财产仍归其本人所有,若其生前将财产处分、转让甚至毁损,扶养人面临无法实际取得财产的风险。


与之相比,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属于典型的赠与合同,强调现时处分+附带条件的法律模式。即赠与人在协议签订后即可将财产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只是在合同中附加义务,要求受赠人对其进行扶助照料、生病护理乃至身后安葬。这种模式下,一旦财产完成交付或过户,就意味着赠与已经生效,老人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两者最核心的差别,在于财产交付的时间节点与权利转移的法律效力。通过以下两个案例,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案例一中,独居老人老张与邻居小赵签署协议,约定由小赵承担老张的生养死葬义务,老张去世后其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小赵所有,协议签署后小赵开始履行照料义务。


该协议中财产并未立即转移,其效力在老张去世后才发生,是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例二中,协议签署后,老张即将房产过户至小赵名下,其他财产亦一并交付,小赵承担相同的扶养义务。此时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即使义务未履行,仍属于附义务赠与协议的范畴。


这一区分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实质性意义。如果日后发生争议,例如老张认为小赵照料不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在案例一中将依据合同法审查小赵是否违反遗赠扶养义务,决定协议是否解除;而在案例二中,则必须审查老张是否符合法定的赠与撤销条件,包括是否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换言之,案例一的重点是解除合同,案例二的焦点则是撤销赠与


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来看,对于希望养老有依、财产自主的老人而言,遗赠扶养协议更具安全性。因为直到死亡之前,财产都仍由本人掌控,只有扶养义务真正履行后,受遗赠人才能享有财产权利。通过对生养义务和死后利益的明确绑定,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约束方式,更能实现老年人对养老安排的期待。


因此,尽管遗赠扶养协议和附义务赠与协议都可用于安排养老事宜,但其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风险承担模式各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选择何种法律工具,取决于老年人对财产控制力的需求、对受扶养人信任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签订清晰、严谨的协议,才能真正实现安享晚年、死有所归的法律保障。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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