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19:44:09 查看2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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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两份主张,三十年的分居契约与法定继承规则激烈碰撞!父母离世后,子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究竟该按契约分房,还是依法定继承?这场家庭纠纷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玄机?
一、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赵建国、赵建民,兄弟二人
被告 1:赵晓芳,赵家女儿
被告 2:孙丽,已故长子赵建军的妻子
被告 3:赵小雨,赵建军与孙丽之女
关键关系:赵建国与妻子张慧育有三子一女,长子赵建军先于张慧离世。赵建国、赵建民起诉要求继承两套农村房屋,孙丽、赵小雨以分居契约主张部分房屋归属,赵晓芳态度摇摆不定,各方争议不断。
(二)争议焦点
1989 年的《分居立户契约》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房屋分配依据?
一号房屋(密云区)和二号房屋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已通过分家划归子女?
赵建军早逝,其配偶、女儿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事件经过
1989 年,在三位村民见证下,赵建国组织分家,签订《分居立户契约》,约定一号房屋分给长子赵建军,二号房屋分给次子赵建民,父母各保留一间居住权。2005 年张慧去世后,赵建国、赵建民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继承张慧份额;孙丽、赵小雨则拿出契约,坚称一号房屋早已归赵建某 所有;赵晓芳起初支持兄长,后又质疑契约效力,认为未签字的她不应受约束。因拆迁利益凸显,矛盾彻底激化,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一)分居契约的法律效力认定
依据《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分家行为属民事约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就具法律效力 。本案中:
形式合规:契约由村委会成员见证,赵建国、赵建军签字确认,虽赵建民、张慧未签字,但当时赵建民未成年、赵晓芳在外求学,符合农村分家习惯。
长期履行:30 多年间,赵建军一家居住一号房屋直至去世,赵建国父子居住二号房屋,各方未提异议,默认契约执行。因此,法院认定契约有效,对各方有约束力。
(二)房屋权属与继承份额计算
一号房屋:赵建军结婚后分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赵建军去世后,一半归孙丽,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孙丽、赵建国、张慧、赵小雨各继承四分之一;张慧去世后,其从赵建军处继承的份额,再由赵建国、赵建民、赵晓芳、赵小雨代位继承 。
二号房屋:依契约归赵建民,不存在继承争议 。
(三)诉讼时效与代位继承规则
被告主张超诉讼时效,但依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未放弃继承,遗产即转为共有 。本案本质是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同时,赵小雨作为赵建军女儿,依据代位继承规定,有权继承祖母张慧的遗产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中赵建军的 50% 份额,赵建国继承十六分之五,赵建民、赵晓芳各继承十六分之一,孙丽继承四分之一,赵小雨继承十六分之五;房屋由五人按份共有,孙丽占三十二分之二十,赵建国占三十二分之五,赵小雨占三十二分之五,赵建民、赵晓芳各占三十二分之一 。
驳回赵建国、赵建民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分家析产需规范文书
农村分家别靠 “口头约定”!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列明财产分配、赡养义务,全体权利人签字,必要时公证 。本案若契约明确标注各方权利,可减少纠纷。
(二)继承权益及时主张
继承开始后,对遗产处理有异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长期沉默可能被视为默认,丧失维权先机。
(三)理解代位继承规则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辈可代位继承祖辈遗产 。家庭财产规划时,需考虑复杂继承关系,避免分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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