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9 00:04:53 查看26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祸从口出
数字时代,不当言论的法律风险警示录
前言
近期,因不当言论引发法律后果的案例频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尤为典型的是,黑龙江省2025年公务员考生因在社交平台长期发表极端言论,导致政审未过,公职之路戛然而止。这警示我们,在数字时代,个人言论的边界与法律红线紧密相连。无论是朋友圈的随意吐槽、工作群的情绪宣泄,抑或是私人通讯中的不当言辞,都可能成为触发法律风险、葬送个人前程的“导火索”。现实中的教训,远比想象中更为严峻。
以案释法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1)苏0585民初1664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病假未上班,对班长赵某就其工作台上的杂物清理与其进行沟通一事表示不满,在工作微信群中进行发泄,对赵某使用如“是不是死了”、“睁开你的狗眼看清楚”、等言语,用词低俗,且持续时间较长,微信群人数较多,该行为构成对赵某人格的贬低,具有侮辱性。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该行为符合《员工手册》第12.8.2条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802民初834号
裁决要旨:
对于被告下班后向苏女士发送含有“喜欢你、么么哒”的微信,虽被告称只是欣赏而发,但“么么哒”这个词适当用于情侣之间、长辈与孩子之间、亲朋好友之间等,被告与苏女士仅为同事关系,其知道苏女士已婚,向其发送“喜欢你、么么哒”等内容应视为不恰当的行为,虽没有明显的性骚扰言论或行为,该言语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庆中刑初字35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过网络参与组建非法组织,利用微博、QQ空间、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多次发表反动宣传文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6民初36592号
裁决要旨:
本案中,被告通过其微博账户、微信朋友圈,向该微博、微信平台可及的传播范围以书面形式公开传播有关原告对其性骚扰的消息,但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遭受原告性骚扰的事实,鉴于被告在并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传播前述虚假事实,该虚假信息的传播足以让他人对原告产生误解进而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与其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具体消除影响的方式,由本院予以酌定。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9)粤0604民初28013号
裁决要旨:
经庭审询问,被告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前夫出轨的证据而多次发布的附图及言论,其行为属于诽谤;且被告使用了“职业小三”、“人人喊打的三狗”等侮辱性用词;对于被告在美拍平台上的附图及言论,时间跨度为3个月左右,并且有多人点赞,可见被告在美拍平台上发布案涉内容的行为已严重贬损原告名誉,被告的过错明显,并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上述侵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分析:不当言论引发的三重法律风险
综合上述判例,不当言论主要触发三类法律风险,后果逐级加重:
民事侵权风险:侮辱、诽谤、侵犯人格权(如职场辱骂、不当“亲密”言语、无证据指控、造谣传谣),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这是最常见、最易触发的风险。
行政违法风险: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等(如东营案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
刑事犯罪风险: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涉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如庆阳案例),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律师核心提示:谨记“三不”原则,规避法律风险
一、不泄愤
职场/工作群: 绝对禁用侮辱、贬低性语言。争议通过正规渠道(领导、HR)理性解决。
网络空间: 避免情绪化攻击、人身侮辱。发帖前自问:是否基于事实?是否必要?是否合法合规?
二、不越界
人际交往: 严守尊重底线,禁用侮辱性词汇。对非亲密关系者(尤其同事、异性、已婚人士),禁用“亲爱的”、“么么哒”等越界用语。
指控他人: 无充分证据,绝不公开指控(如性骚扰、出轨、违法)。牢记“谁主张,谁举证”。
三、不传谣
信息传播: 对未经核实、尤其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不转发、不评论、不扩散。
考公求职: 提前彻底“清网”,删除历史不当言论(极端、攻击、不当玩笑、敏感内容)。
结语
黑龙江省考生的教训并非孤例,众多司法判例已为我们敲响警钟。在数字足迹无处遁形的时代,“祸从口出”绝非虚言,而是每位公民必须直面的生存法则。谨记“三不”原则,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方能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世界中,守护自身的职业前程与法律安全。开口按键之前,请务必让理性与法律先行一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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