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算不算捏造事实?

2025/05/29 10:20:05 查看24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法律领域中,诱供和捏造事实都是严重的问题,它们不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还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诱供是否等同于捏造事实,需要从法律规定、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诱供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诱供就属于以引诱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诱供,是指询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提问。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对嫌疑人说“你就承认了吧,承认了就从轻处理” ,或者“你当时就是在现场,对不对”这类带有明显诱导性的话语,都可能构成诱供。从本质上讲,诱供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试图引导被询问者按照询问者的主观意图进行供述,这违背了供述应当基于真实意愿和客观事实的原则。


二、捏造事实的含义


捏造事实通常是指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歪曲、篡改真实的情况。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捏造事实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在刑事领域,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比如,甲明知乙没有盗窃行为,却故意向公安机关虚假告发乙盗窃,编造乙盗窃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等详细“事实” ,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捏造事实。在民事领域,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例如,丙伪造与丁之间的债务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偿还不存在的债务,这也是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以标题为诱供与捏造事实的关系分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标题为诱供可能会与捏造事实产生关联,但不能简单地将以标题为诱供直接认定为捏造事实。


(一)从信息误导角度


在一些舆论案件中,媒体或者个人发布带有强烈诱导性标题的文章或信息,这可能会对公众认知产生误导。比如,在某起未决案件中,媒体以“XX 嫌疑人罪大恶极,证据确凿”为标题进行报道,而实际上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证据是否确凿尚未定论。这样的标题就带有诱使公众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有罪的倾向,这类似于一种“舆论诱供”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在向公众传达一种未经证实的“事实” ,存在误导公众认知、歪曲事实的嫌疑。然而,这与传统意义上在司法审讯过程中的诱供有所不同,它更多地是在舆论层面影响公众对案件的判断,而非直接在司法程序中获取当事人的口供。如果发布者明知标题内容与事实不符,故意以此诱导公众,从结果上看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等权益的损害,类似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从司法程序角度


在司法审讯中,若审讯人员以特定标题式的提问方式进行诱供,比如在询问证人时问“你在XX 事件中看到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故意伤人,对不对” ,这种带有结论性标题式的提问,是在诱导证人按照审讯人员的预设回答,属于诱供行为。但这并不等同于捏造事实,因为审讯人员并没有直接编造客观发生的事件本身,只是在获取证据的方式上违法。不过,如果因为这种诱供行为导致证人作出了虚假陈述,且该虚假陈述被作为定案依据,使得案件事实被错误认定,那么从结果上看,这种诱供间接导致了类似于捏造事实的危害后果,即案件事实被歪曲呈现于司法程序中。


(三)从实际案例分析


在“珠海赵红霞”案中,发帖人林某香称自己在公安机关第二次录口供时遭到诱供,且表示第二次口供还没录完的时候,就有人让她照抄已经写好的悔过书等资料。这里即使存在诱供行为,也不能说诱供者直接捏造了事实。林某香在网上发帖称朱姓女律师利用性贿赂等手段谋取项目及法律业务是她自己捏造的事实,而诱供只是可能影响了她在后续司法程序中的供述和态度。但如果诱供行为导致林某香作出了违背事实的更多供述,比如承认一些她并未实施的发帖细节或者与他人的串通行为等,那么诱供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干扰,间接影响了司法对真实事实的查明,类似起到了辅助捏造案件事实认定的负面作用。


综上所述,以标题为诱供不能简单等同于捏造事实。诱供主要是非法的取证手段,而捏造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编造或歪曲。但在实际情况中,以标题为诱供的行为可能通过误导公众、干扰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获取等方式,与捏造事实产生间接联系,对司法公正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害 ,在司法实践和舆论监督中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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