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外科手术后脑梗,医院被判担责

2025/05/29 21:14:47 查看1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 “尿频、尿急 1 年余,加重 1 天” 入住被告A医院。

入院诊断:前列腺增生、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病、脑萎缩、慢性胆囊炎。完善相关检查,拟行前列腺电切术。

入院次日,A医院在腰麻下行 “经尿道前列腺气化电切术”,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

术后第1天,患者出现神志恍惚、精神差、口齿不清、四肢无力,复查头颅 CT 提示左侧基底节区脑梗死(新发)。予以降压、改善神经功能药物治疗(血塞通、醒脑静等),未行溶栓治疗(因近期手术史)。

住院19日后,患者从A医院出院,转入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2 型糖尿病等,予以抗血小板聚集、降脂、改善脑循环等治疗。后转入康复科,行偏瘫肢体综合疗法、关节松动训练等康复治疗。此后多次住院,目前遗留右侧肢体偏瘫等后遗症。

【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系同等原因(建议承担 50% 责任);某医院存在告知不足(未告知脑梗死二级预防用药),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五级。护理时限:2 年(暂定),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180 日,误工期不宜评定。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3,014.28 元。

【解析】

围术期脑梗死是手术患者的严重并发症,尤其好发于老年、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基础疾病的人群。其预防需从术前评估、术中管理、术后监测及医患沟通等多维度入手。

本案中患者为脑梗死复发高危人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术前未请神经内科会诊,未评估脑血管风险,手术时机仓促。术中血压控制低于基础值,可能导致脑低灌注;术后脑梗急性期多次使用口服降压药,未严密监测血压,加重病情。术后未尽早发现患者急性脑梗死症状,延误干预。

某医院在患者出院时未告知脑梗死二级预防用药(抗血小板、他汀类药物)及健康教育,但患者未再发脑梗,故无因果关系。患者脑梗死复发及后遗症主要与自身基础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糖尿病等)有关,但A医院的过错(评估不足、血压管理不当)直接加重了损害后果,构成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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