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假离婚”,同居期间所出购房款能否要求返还?

2025/05/30 09:26:28 查看15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杨 王晓丹

 

  小王和小宋原系夫妻关系,为购房决定“假离婚”,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小宋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此期间,小王向小宋总计转账3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小王要求小宋返还转账3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宋向小王返还该300万元款项。


  小王诉称,2018年两人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于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曾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口头约定以小宋名义,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海淀区某房屋,双方共同所有并用于复婚后居住。其分别向小宋转款100万、200万,均附言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现小宋拒不承认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及车位的事实,且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小宋辩称,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价值高的房产和车辆均分配给了小王,其分得的财产价值较低。2020年2月,双方关系缓和并共同生活。小王分次自愿总计赠与其300万元,目的是挽回双方的感情和弥补财产分割的不均,其接受了该赠与。2023年1月,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决定终止同居关系。小王自愿无条件赠与300万元,赠与行为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小宋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之后于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期间,小宋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小王在合同签订前向小宋分两笔总计转款300万元,对于转款的用途,小王在转账附言中均已进行明确标注。


  庭审中,小王亦明确表示,双方对复婚有共同希望才进行购房。小宋虽主张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双方现已解除同居关系,小王并未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且已当庭明确表示后续不会再就该房屋向小宋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小王现要求小宋返还案涉300万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小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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