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政谋其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应赔偿;一分钱一分责,劳动者赔偿数额应当薪酬待遇相当

2025/05/30 10:01:24 查看25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冯某、汤某、邓某分别是某公司采购、会计和出纳。2022711日中午,冯某收到短信,对方自称是公司董事长李某,表示其更换了工作号码,要求冯某通知汤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汤某加入微信群后,“董事长”要求汤某给其指定的账户汇款90万元。汤某接到“董事长”指令后要求出纳邓某制作付款凭证,邓某制作了60万元的付款凭证,至办公室找到董事长签字,董事长当时不在办公室。邓某回到财务室与汤某商量,此时,“董事长”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汤某汇款,汤某感觉事情比较紧急,在微信上与“董事长”请示能否先汇款再签字,得到“董事长”同意后,汤某与邓某分3笔,每笔20万元,汇入了对方指定账户。两小时后,邓某又制作了30万元的付款凭证,此时真正的董事长来到财务室,邓某拿出之前的三张汇款单让董事长补签,董事长称没有发出过汇款指令,此时几人方知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认为冯某在未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将骗子的电话给到会计和出纳,而汤某、邓某违反财务制度,在没有董事长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规汇款,三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冯某、汤某、邓某共同赔偿损失60万元。

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采购冯某未经核实即轻信骗子的“董事长”身份,并按照指示将所谓“董事长”的电话、微信推送给会计汤某,并要求汤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会计汤某基于对同事的信任,轻信了骗子身份及转账指示。出纳邓某则根据汤某获得的信息违规汇款,最终导致公司损失。汤某和邓某作为公司会计和出纳,对于财务风险应负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其二人知晓董事长联系方式,但未与董事长进行电话或语音沟通,违反财务制度将大额钱款汇出,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较大过错,但本案经济损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经济损失的最终责任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三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三人各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应将通过本案获得的赔偿款按比例退还三人。

法律解读:

劳动者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发生有两种:一种是对公司外的第三者造成损害,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产生损失的情形。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于劳动者履职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一种是用人单位直接实施了损害用人单位利益,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如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用人单位机器设备损坏,如财务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劳动者正常履职或完成工作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履职时违反基本的审慎义务,违反常规流程,存在故意、放任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要求劳动者向劳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仅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对履职过程中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应因从事职务行为承担过度的就业风险。但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在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数额的认定,应当考察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岗位,应具有正常的注意义务,遵循相应工作的基本流程,在其职应当谋其政,对本职工作不能稀里糊涂、粗心大意。 任何工作都有产生损失的可能,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是正常的履职工作,遵循了正常的审慎义务,或者按照公司的规定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或者任何人都难以避免的工作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无规章制度或者日常的工作流程。对此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问题所在。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流程标准,或者虽然没有书面制度标准,但是日常工作中已经形成工作习惯、工作流程,劳动者不遵循这些流程习惯,造成损失发生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确定损失数额需要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如果认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程度基本已经确定;对于原因力比例,要考虑劳动者的行为在整个损失产生流程中的原因力大小,考虑用人单位的相关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对损失产生是否也有过错,劳动者应当在自己原因力范围内担责。比如领导日常安排的工作流程都是不合规、不合理的,劳动者不合规不合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先考虑领导的责任,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

还有一点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这一点主要考虑劳动者的报酬和其从事相关工作的内容、注意能力、业务水平的适当性。比如一个月薪三千的财务人员和一个年薪百万的业务要求、注意能力、注意义务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不能让一个卖白菜的去操卖白粉的心。比如一台几百万、上千万的设备,不能让一个既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相关资质的人去管控操作;出入几百上千万的银行流水,雇一个月薪三千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培训,没有相关资质的财务负责,一旦出现重大财产损失,即使劳动者有重大过错、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根据其工作资历、工作年限、劳动报酬与相应工作内容的要求做综合考虑。毕竟根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劳动者,给付合适的薪资报酬,都是可以减少和避免损害发生几率的因素,而这些因素都是用人单位来决定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损失发生后,即使劳动者应当赔偿,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劳动者承担全部损失的裁决。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发生才是正道。从员工招聘开始,给相应的岗位选择适当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规范的规章制度、流程规范,让员工履行职务有规可依;日常生产经营中,加强对相关人员尤其是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遵循的要求标准,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当相关损害难以避免时,如建筑行业、运输行业,要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以外险等,以保障损害发生后,减少损失。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审慎履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要求违规作业,违法操作。尤其是高收入、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你就是该行业的专家,你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工作的标准,你的专业和技术是用人单位雇佣你的原因,如果你不遵循规则、不按照专业流程违规操作,那么第一你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而且一旦违规操作造成了损失,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都会比较高,在单位辛苦挣点工资,最后还不够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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