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效力认定对遗产分配有何影响?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产权变动与继承顺序的衔接

2025/05/31 21:46:36 查看2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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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安置房,一场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的交易,让亲兄弟对簿公堂。一方坚称房屋是全家共有,买卖涉嫌恶意串通;另一方拿出房产证,称这是母亲的合法赠与。法院最终如何认定这份合同的效力?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陈明远与周淑兰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长子陈建华、次子陈 建 国、三子陈建平 。陈明远于1998 年 6 月 9 日离世,周淑兰在 2015 年 12 月 19 日去世。陈建华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去世,生前离异无子女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原为陈明远与周淑兰承租的公房,2001 年通过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取得,2004 年登记在周淑兰名下,2009 年周淑兰将房屋 “出售” 给陈建平并完成过户。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 建 国):

一号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人口共 6 人,购房款含货币补偿且使用了陈明远的工龄优惠,房屋应为安置人共有;

周淑兰与陈建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无真实交易价格且未支付房款,属于恶意串通,应认定无效;

自己对陈明远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享有继承权,房屋应恢复登记后再处理继承问题 。

被告抗辩(陈建平):

房屋是周淑兰个人财产,购买时陈明远已去世,工龄优惠不影响产权归属;

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母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是真实意愿,过户前已告知全家且无人反对;

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已完成过户登记,自己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来源:2001 年,周淑兰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就原承租公房获得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2004 年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购房时使用了陈明远和周淑兰的工龄折扣 。

交易过程:2009 年 9 月,周淑兰与陈建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未支付房款,9 月 22 日房屋过户至陈建平名下 。

家庭沟通:陈建平称过户前已告知家人,陈 建 国否认知情并主张未放弃权利 。

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根据拆迁政策,公房在陈明远去世后拆迁,安置对象为周淑兰,房屋产权应属其个人 。虽购房使用工龄折扣,但该优惠对应财产价值并非房屋产权份额,不改变房屋个人财产属性。

(二)合同效力判断依据

意思表示真实性:无证据表明周淑兰卖房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是双方真实意愿 ;

法律合规性: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

长期未提异议:过户后 6 年周淑兰未提出异议,进一步佐证其认可赠与行为 。

(三)举证责任与权利主张

陈 建 国主张房屋共有、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其对工龄优惠财产价值的继承权,可另案主张,不影响房屋现有物权变动。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 建国 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房产归属看产权登记与政策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需结合拆迁政策、登记情况判断。仅以安置人口、工龄优惠主张共有,缺乏法律依据 。

(二)合同效力注重实质要件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的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未支付房款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

(三)家庭财产处分需留痕

涉及房产赠与等重大财产处分,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公证,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四)维权需找准法律依据

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充分证据,对不同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与继承纠纷)要区分处理,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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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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