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1 21:48:24 查看2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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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子,一份手写遗嘱,引发家族内部的继承纷争。有人拿着遗嘱要求继承份额,有人质疑遗嘱真实性。这场纠纷中,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明远与李淑芬是夫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长女赵静、次女赵琳、儿子赵刚 。赵明远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离世,赵刚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去世,赵阳是赵刚之子。
争议财产:登记在赵明远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997 年 3 月 6 日赵明远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静):赵明远与李淑芬于 2018 年 3 月 17 日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立遗嘱时赵琳、赵刚均在场,还有赵明远的外甥女孙婷及外甥女婿作为见证人签字,要求继承房屋 50% 份额 。
被告抗辩(赵阳):
认为遗嘱并非真实有效,立遗嘱时未通知自己,质疑老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主张遗嘱应有录像或公证才可信,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 。
其他当事人意见(赵琳、李淑芬):同意一号房屋 50% 份额归赵静继承,另外 50% 归李淑芬所有,认可遗嘱真实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赵静提交赵明远、李淑芬手写遗嘱,内容为二人百年后将一号房屋全部由赵静继承,二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018 年 3 月 17 日)。
证人证言:孙婷出庭作证,称赵明远邀请她和丈夫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赵明远、李淑芬先后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字,当时赵静、赵琳、赵刚均认可遗嘱,赵明远明确表示因赵静对家庭付出多,将房子给她。
权属证明:一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赵明远名下,确认房屋为赵明远与李淑芬夫妻共同财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赵明远的自书遗嘱符合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李淑芬共同参与书写,可认定二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订立遗嘱。证人孙婷的证言进一步佐证了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赵阳虽质疑遗嘱效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依法采信遗嘱效力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号房屋属于赵明远与李淑芬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发生时,需先将一半份额分出归李淑芬所有,另一半作为赵明远的遗产 。赵明远通过遗嘱将其遗产份额指定由赵静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
在存在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赵阳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明远名下一号房屋的 50% 份额由原告赵静继承所有,另 50% 份额归被告李淑芬所有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很关键
自书遗嘱务必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最好共同订立遗嘱明确双方意愿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公证遗嘱,其法律效力更高,能最大程度减少纠纷。
(二)证人见证要谨慎
邀请见证人参与遗嘱订立时,应选择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且见证人需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确保见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三)及时保留证据
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保留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可在发生纠纷时有力证明遗嘱真实性 。
(四)尊重遗嘱意愿
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身后财产的处分意愿,继承人应尊重遗嘱内容。若对遗嘱有异议,需通过合法途径、提供有效证据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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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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