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1 21:58:24 查看37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医疗纠纷」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损害,机构被判担责
【非医疗机构及非医师人员禁从事注射等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损伤,被判担责,临床操作需严格遵循剂量与规范,以降低神经损伤等并发症风险。】
【基本案情】
患者在某保健服务部治疗过程中(骶管注射曲安奈德和利多卡因各 1 毫升,臭氧50 毫升)出现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由该服务部工作人员送至某医院。
某医院病历记载患者“骶尾骨处有一针眼”,主诉称前一日在诊所接受 “骶管注射利多卡因、曲安奈德及臭氧” 后出现下肢麻木无力。
诊断为脊髓损伤、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病 3 级。住院期间行康复治疗,留置导尿,病情稳定后出院。
【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某保健服务部对患者的治疗存在过错,与脊髓损伤后果为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 56%-95%。
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七级。护理期限:90 日(1 人护理),营养期限:90 日。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668.79 元。
【解析】
非医疗机构及非医师人员禁止从事注射等医疗行为,临床操作需严格遵循剂量限制与操作规范,以降低神经损伤等并发症风险。高剂量臭氧可能导致神经组织氧化损伤、椎管内感染或粘连。臭氧注射需严格控制剂量,避免过量。
本案中,保健服务部属于“保健场所”,其工作人员仅有按摩师资格,无执业医师资质,属于超范围执业,直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注射药物(利多卡因、曲安奈德)及臭氧的使用不符合医疗规范,可能导致脊髓损伤(如臭氧浓度或剂量过高或注射操作不当)。患者自身基础疾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非脊髓损伤的直接原因,主要因果关系指向医方违规注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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