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2 12:48:56 查看37次 来源:李鹏律师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多次盗窃的次数认定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以下是核心要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 2013 年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一标准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时间跨度:以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准,向前推算两年内的所有盗窃行为均纳入计算范围。例如,若行为人在 2023 年 1 月、2023 年 3 月、2025 年 5 月各实施一次盗窃,则前两次因超出两年期限不计入次数,仅第三次单独计算。
2.行为独立性:每次盗窃需具备独立的时间、地点和对象。例如,在同一晚连续撬盗同一小区三户人家,可能被认定为一次盗窃;而在不同日期分别盗窃三家便利店,则构成三次独立盗窃。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1.原则上计入次数:根据最高检观点及浙江、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纳入‘多次盗窃’的次数计算,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盗窃行为发生在两年内;
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分别折抵刑期和罚金。
2.例外情形:若盗窃行为已被刑事处罚或存在重复评价风险(如同一行为在先前案件中被作为量刑情节),则不再计入次数。例如,某未成年人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再次盗窃,法院可能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排除先前处罚记录。
(二)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1.普通未遂不计入:若三次盗窃均未遂且未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不构成多次盗窃。
2.特定未遂可计入:以数额巨大财物或珍贵文物为目标的未遂行为,即使未实际取得财物,仍可能被认定为一次盗窃。
(三)连续盗窃与多次盗窃的界限
1.连续盗窃的认定:若行为人基于同一故意,在紧密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连续实施盗窃(如一晚内连续撬盗多辆车),可能被视为一次盗窃。
2.多次盗窃的独立性:每次盗窃需具备相对独立的犯意、时间和地点。例如,隔周分别盗窃三家超市,即使基于概括故意,仍构成三次独立盗窃。
三、地方司法实践差异
部分地区对 “多次盗窃” 的认定存在细化规定:
浙江省:明确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计入次数,且无需撤销原行政处罚,但需折抵刑期和罚金。
上海市: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未明确排除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河南省:法院在个案中可能因重复评价原则排除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时。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
构成多次盗窃的,无论单次数额是否达到 “较大” 标准,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节,可能加重处罚。
五、实务建议
证据固定:司法机关需通过监控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每次盗窃的独立性。
行政处罚衔接:若存在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折抵依据。
争议解决:对 “次” 的认定存在争议时,可参考 “犯意是否连续、时空是否统一、对象是否同一” 等标准综合判断。
综上,多次盗窃的次数计算以 “二年内三次以上” 为基础框架,结合行为独立性、行政处罚衔接、未遂形态等因素具体分析,同时需关注地方司法实践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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