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2 20:36:31 查看20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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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房子,在母亲离世前后,竟成为兄弟姐妹反目的导火索。弟弟以监护人身份将母亲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他子女愤而起诉。这场房产争夺战中,法院如何识破违规操作,守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陈 某某与林秀兰是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陈芳、次女陈婷、长子陈勇、次子陈强、三女陈燕 。陈 某某于 2001 年 7 月 3 日去世,林秀兰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离世。陈芳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去世,其独子王明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纠纷;陈勇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去世,其子陈伟因转继承享有对林秀兰遗产的继承权 。
争议财产: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XXX 路 XXX 号院 XX 号楼 X 门 X 号),面积 65.2 平方米。原系公房,2021 年林秀兰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产权,登记在林秀兰名下 。2022 年 12 月 21 日,该房屋产权突然变更至陈强名下,引发其他子女质疑。
(二)双方争议焦点
四原告主张(陈婷、陈燕、王明、陈伟):
请求判令陈强与林秀兰于 2022 年 12月 2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陈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理由是房屋多年来由林秀兰与陈燕共同承租,林秀兰无单独处分权;合同中林秀兰签名系伪造,且林秀兰已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陈强作为监护人私自交易,损害被监护人权益。
被告抗辩(陈强):
称父母生前决定将房产留给自己,自己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2019 年房改时,自己出资购买房屋,因政策限制暂登记在林秀兰名下。2022 年林秀兰意识清醒时明确要求过户,陈婷、陈燕知晓并陪同办理,只是因手续问题暂缓,后续过户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变更:2021 年 11 月 4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林秀兰名下;2022 年 12 月 21 日,陈强以林秀兰监护人身份与其自己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 10 万元(未实际支付),林秀兰签名由陈强代签,当日陈强取得房产证 。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2022 年,陈强申请宣告林秀兰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鉴定后,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判决宣告林秀兰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陈强为监护人。
出资与知情争议:
陈强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显示 2020 年10 月有现金存取记录,主张自己出资购房 。
四原告反驳称陈燕曾向陈强支付 63000 元;陈婷虽陪同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但目的是过户给陈燕和陈强,且林秀兰当时意识不清,交易未成功,王明、陈伟对后续过户毫不知情。
房屋居住情况:林秀兰和陈勇去世后,一号房屋由陈燕居住 。
案件分析
(一)监护人处分权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仅能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 。陈强在林秀兰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未证明交易是为林秀兰利益,反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合同效力判定
合同中林秀兰签名系伪造,且林秀兰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陈强作为监护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属于自我交易,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该合同不符合有效要件。
(三)被告抗辩不成立
陈强主张父母生前意愿、其他子女知情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银行交易记录无法直接证明购房出资归属,且未支付购房款进一步削弱其主张的可信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强与林秀兰于 2022 年 12月 21 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有力维护了被监护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
(一)监护人需严守法律红线
作为监护人,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都应以维护其利益为前提,杜绝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 。
(二)房产交易务必谨慎规范
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尤其是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要确保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代签、过户等行为,需留存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愿。
(三)家庭财产分配透明化
家庭成员应提前沟通财产分配意向,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遗嘱等明确权利归属,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纠纷 。
(四)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发现财产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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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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