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被告未履行需担责

2025/06/02 21:29:56 查看12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婚姻家庭纠纷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邱文峰律师专注于离婚纠纷领域,在大亚湾、惠阳地区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熟知当地司法实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1)粤1303民初7673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汉族,1994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胡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大约于2018年8月开始恋爱,仅恋爱数月伧促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其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0年11月6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四条明确,被告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分18个月向原告偿还债务45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胡某为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证;2、离婚协议;3、聊天记录截图;4、聊天记录截图;5、微信支付凭证。

被告苏某未到庭,无答辩,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矛盾不能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经协议向惠州市某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男女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及首饰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财产需要分割;四、债务的处理:(一)共同债务男女双方确认不存在共同债务需要处理。(二)个人债务,1、婚姻存续期间,以女方名义通过信用卡借款及网上平台借款的形式向外借款人民币约四至五万元,男女双方确认该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该债务己由女方对外承担,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债务按45000元计算,由男方分18个月向女方偿还(男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向女方还款,分18个月还清45000元)。2、男方的其他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其名下对外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投资欠款等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女方不承担,债权人就男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女方主张权利,若女方代男方偿还的,男方应全额向女方返还女方代偿的款项。”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表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被告转款1000元、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告转款27000元、于2019年7月2日向被告转款10000元、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转款6000元、于2020年4月2日向被告转款1200元,合计45200元。离婚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其还款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自愿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属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债权的来源合法。被告不依协议履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被告偿还债务。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5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500元,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该部分还款应予扣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按缺席论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44500元(即45000元-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服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某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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