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性如何守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025/06/03 09:30:15 查看2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乡村婚俗中,女性出嫁本是人生喜事,然而在一些地方,外嫁女却因身份认定问题陷入权益困境—— 失去土地承包权、被排除在征地补偿分配之外、集体分红与自己无缘。如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正是守护农村女性权益的坚固盾牌


一、传统认知误区与法律新规的碰撞

  在不少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陈旧观念,认为女性出嫁后就自动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些村委会甚至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取消外嫁女 的土地承包资格,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之外。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女性合法权益,更与现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法律之所以作出特别保护,是因为婚姻关系不应成为剥夺成员权益的理由。对于未在夫家所在村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女性而言,其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构成了基本生活保障。一旦这些权益被无端剥夺,将直接影响女性及其家庭的生存发展。

  二、法律保护的三重防线

  (一)身份认定的稳定性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稳定性,不因婚姻关系变动而自动丧失。只要女性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的成员身份,原村就无权单方面取消其成员资格。这意味着,即使女性出嫁后长期居住在夫家所在地,只要未在当地获得新的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等权益,其在原村的成员身份依然受法律保护。

  (二)权益保障的连续性要求

  法律不仅保护成员身份,更保障相关权益的连续性。在征地补偿分配中,外嫁女有权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集体资产分红时,其应得份额不得被无故克扣。某地在高铁建设征地过程中,依法将未取得新成员身份的外嫁女纳入补偿范围,确保她们获得与本村男性村民同等的补偿标准,这正是法律保障权益连续性的生动实践。

  (三)程序合法的强制性规定

  即使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成员身份,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涉及成员权益的决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一刀切做法,都将面临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现实困境与维权路径

  尽管法律规定明确,但实践中外嫁女维权仍面临诸多阻力。一些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分配权益,部分女性因缺乏法律意识而选择忍气吞声。面对这些困境,法律为被侵权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首先可以与村委会进行协商,要求其依法纠正错误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行政调解,由政府部门督促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若问题仍未解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户籍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收益分配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权的关键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折射出社会公平与法治进步。对婚迁女性的权益保护,是对传统偏见的有力纠正,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呼吁每一位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女性勇敢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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