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签名模糊,姨甥争房谁能胜诉?北京遗产律师剖析

2025/06/03 20:34:19 查看17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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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书遗嘱,一座养老房屋,让本是至亲的姨甥对簿公堂。遗嘱形式瑕疵能否否定效力?老人真实意愿又该如何认定?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房屋继承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郑淑兰与陈 建 国原是夫妻,育有长女陈慧慧、次女陈美琳。陈 建 国于 2008 年 1 月 26 日离世,陈美琳同年 2 月 29日去世,郑淑兰在 2018 年 9 月 10 日病逝 。陈美琳与叶明 1989 年 5 月 1 日结婚,育有独子叶小刚 。郑淑兰晚年一直由陈慧慧赡养照料 。

房产情况:2015 年,郑淑兰以633,609 元购入位于房山区的一号房屋,2017 年 5 月 5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郑淑兰单独所有,房屋面积 78.05 平方米,庭审中各方确认现价值 2,340,000 元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慧慧):

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叶小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费由叶小刚承担 。

理由:自己出资为母亲郑淑兰购买房屋养老,2017 年 8 月 30 日,郑淑兰订立代书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 。遗嘱有邻居邢某、宋某见证,郑淑兰签字并盖章确认。郑淑兰去世后,叶小刚拒不配合继承手续 。

被告抗辩(叶小刚):

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遗嘱存在形式瑕疵,郑淑兰签名难辨、盖章非真实意愿、见证人有利益关系,且未满足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

郑淑兰订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老人 89 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视频中反应迟缓、需引导回答,存在被胁迫迹象。

遗嘱非郑淑兰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超出老人文化水平,提问具有诱导性,陈慧慧在场干扰,老人受其经济控制,订立遗嘱时不自由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

2017 年 8 月 30 日代书遗嘱,载明一号房屋由陈慧慧继承,遗嘱有郑淑兰盖章及模糊签名,代书人邢某、见证人宋某签字。

两段视频记录遗嘱订立过程,但原始载体丢失 。邢某、宋某出庭作证,均为陈慧慧同事邻居 。

房产证据:一号房屋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登记在郑淑兰名下 。

其他证据:郑淑兰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陈慧慧提交的丧葬费用票据。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继承纠纷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瑕疵与弥补:代书遗嘱虽存在郑淑兰签名模糊、盖章未备案、部分未注日期等瑕疵,但法律限制遗嘱形式是为保障真实意愿 。本案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视频记录过程,且见证人出庭作证,形式瑕疵可通过其他证据弥补。

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叶小刚主张郑淑兰无行为能力,但仅凭视频中老人反应迟缓等表现,不足以证明其订立遗嘱时意识不清 。相反,视频能直观反映老人精神状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真实意愿判定:叶小刚称遗嘱受诱导、胁迫,但未提供实质性证据 。陈慧慧在场不必然构成干扰,结合郑淑兰长期由其赡养的事实,现有证据更倾向于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愿。

(三)房产归属判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郑淑兰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有效遗嘱指定由陈慧慧继承,因此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叶小刚主张法定继承缺乏依据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郑淑兰名下一号房屋由陈慧慧继承,叶小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务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签名、注日期缺一不可 。建议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从源头上避免纠纷。

(二)注重证据留存与质证

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供充分证据。录制遗嘱过程视频时,要保留原始载体;见证人选择应避嫌,且出庭作证能增强证明力 。若对对方证据存疑,需针对性反驳。

(三)关注老人立遗嘱状态

为高龄或患病老人订立遗嘱时,可同步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邀请专业人士见证 。确保老人在意识清醒、自愿状态下订立遗嘱,避免争议。

 

房屋继承纠纷不仅是财产之争,更关乎亲情冷暖。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遗嘱订立、继承流程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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