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3 23:02:27 查看9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你的家产安全吗?股东未缴足出资的致命风险
股东财产保护系列(一)
前言
认缴≠免责!你的个人账户、房产正面临查封风险。
作为公司股东,您是否认为“认缴制”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推迟出资?是否觉得公司债务与您的私人财产之间有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新《公司法》的重拳出击和无数血淋淋的判例正在粉碎这种幻想! 当您未能按章程约定或法定期限(尤其是新法规定的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时,这道防火墙将瞬间崩塌。债权人有权直接刺穿公司面纱,将您的个人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财产拖入债务泥潭。本文将揭示股东未缴足资本时,法律如何“合法”突破有限责任,让您个人背上公司债务的五大致命陷阱,并提供关键的风险规避策略。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悬在每一位未实缴到位股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以案释法
· 认缴资本“加速到期”案
基本案情:2014年,徐某(认缴180万元)与陈某(认缴2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34年。2021年公司经营恶化,多名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两股东均未实际出资,遂诉请追缴出资。
裁判要旨:临安区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判令两股东立即缴纳全部认缴出资。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关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抗辩被完全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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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抽逃出资案
基本案情:薛某与杨某设立和联盛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于2012年12月27日缴入公司账户并验资。验资当日,该款项即以“往来款”名义转至关联公司英硕商贸。2020年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追收出资。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薛某配偶)辩称未参与经营。
裁判要旨:薛某、杨某构成抽逃出资,责令返还本息,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转账文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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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畸高案
基本案情: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田某、罗某认缴期限至2051年。2023年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48万元,强制执行仅到位35万元。甲公司以股东未出资为由诉请补充赔偿。
裁判要旨: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适用《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1000万元) 对15万元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分析
上述判决揭示“未出资→公司偿债不能→股东责任”的传导链条。股东在认缴时设定的“远期出资义务”,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将瞬间坍缩为即期个人责任。
律师提示
一、存量公司股东:立即启动出资合规体检
期限调整:对认缴期限超过2027年6月30日的出资,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实缴时间提前至该日前。
公示义务:出资期限、金额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减资程序:对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过高注册资本,可启动减资程序(须公告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三、新设公司股东:量力而行设定资本
五年实缴倒计时:新公司成立之日即启动五年实缴倒计时,需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设定可行出资计划。
四、董事会的核查与催缴义务
新《公司法》第51条新增董事会核查义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29。
操作指引:建议董事会制定《股东出资核查操作细则》,在出资到期后30日内完成核查并发送《出资催缴书》,留存送达证据。
结语
认缴制绝非股东逃避责任的“护身符”,新《公司法》的五年实缴期限(存量公司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 就是一道清晰的红线。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无需等到破产),您精心设定的“远期出资承诺”将立即转化为即期个人偿债责任。法院查封个人账户、拍卖名下房产的案例绝非少数!漠视出资义务,等于亲手打开个人财产被执行的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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