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注意:你的“队友”不出资,你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买单”! 股东家产保卫战(二)

2025/06/03 23:04:14 查看10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股东请注意:你的“队友”不出资,你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买单”!

 股东家产保卫战(二)



    核心提示: 你以为自己足额缴纳了出资就万事大吉?错!如果你的“合伙人”在公司设立时认缴了巨额资本却一分钱没掏,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很可能有权要求你这位“老实”股东,在“队友”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为你揭示这一重大风险及其防范之道。


    引言:资本认缴制下的“连带”陷阱


       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的自由约定权。这一制度降低了创业门槛,但也潜藏着风险。昨天的文章我们重点分析了股东自身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将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包括对公司、对其他股东以及对债权人的责任)。今天,我们要剖析一个更具“连带”色彩的风险点:在公司设立时(注意这个关键时间点!),即使你作为股东已经严格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如果同为公司发起人的其他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能“穿透”公司,直接要求你在其他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无疑是对已诚信出资股东的一记警钟。


            法律依据:白纸黑字的连带责任


       这一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明确规定: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已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与被告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关键点解读

  一、责任主体:

  被告股东: 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赖账”股东)。

  连带责任人: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

  责任内容: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已实缴出资的发起人与未出资的股东,就该未出资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先找公司或那个未出资的股东要钱,而是直接要求你(已实缴的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股东的欠缴额度内“还债”。

  你承担了这部分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那个未出资的股东(被告股东)进行追偿。

     二、责任范围:以未出资本息为限。 连带责任并非无限责任,其上限就是那个“赖账”股东应当缴纳但未缴纳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利息(通常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风险成因:为何“老实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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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充实责任的法理基础: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之间,对于确保公司初始资本的真实、充足负有共同担保责任(或称资本充实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无过错的连带责任。立法目的在于:

  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 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信赖的是公司在登记机关公示的注册资本(即使认缴)。设立时资本的充实是公司独立人格和偿债能力的初始保障。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缔造者”,有义务确保这个初始资本是实在的。

  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确保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真实的运营资本。

  督促发起人相互监督: 法律通过让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发起人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能力、诚信状况进行必要审查和监督。

  “发起人”身份的特殊性: 发起人不仅是股东,更是公司设立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对公司设立的合法性、资本的真实性负有更重的义务。


以案释法


  案例: 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发起设立“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张三认缴200万,李四认缴150万,王五认缴150万。公司成立时,张三实缴了50万,李四实缴了50万,王五足额实缴了150万。一年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600万元,资产仅剩100万元。此时,张三、李四的剩余出资(张三150万+李四100万)均未到期也未缴纳。债权人起诉公司偿还600万债务,并同时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要求发起人张三、李四、王五在张三未出资本息(150万+利息)和李四未出资本息(100万+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果: 王五虽然自己早已足额实缴了150万,但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仍需对张三未缴的150万本息和李四未缴的100万本息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在替张三、李四“买单”后,虽然有权向他们追偿,但如果张三、李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王五的损失将难以挽回。



给股东的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审慎选择“合伙人”: 公司设立前,务必对其他发起人的资信状况、出资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充分调查评估。避免与缺乏实力或诚信可疑的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猪队友”的代价可能是你难以承受的。

  二、签订详尽的《发起人协议》: 在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各发起人的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需符合法律规定)。

  三、严格的违约责任: 对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甚至强制转让股权/除名等条款。

  四、追偿保障条款: 明确约定若某一发起人因其他发起人未出资而承担了连带责任,其向未出资方追偿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谁承担,并可要求提供担保。

  五、相互监督与知情权条款: 约定发起人之间有权相互监督出资情况,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有权要求查看出资凭证(如银行入账凭证、验资报告等)。

  六、严格履行自身出资义务并保留凭证: 自己务必按约定按时、足额、合法地缴纳出资,并妥善、永久保存所有出资证明文件(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财产权属转移证明等原件)。这是证明你已履行义务、避免被错误追究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

  七、密切关注其他发起人出资动态:

  在公司设立后,积极关注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进度。

  利用股东身份,定期查阅公司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核实其他发起人的出资是否实际到位。一旦发现其他发起人有未按期出资的苗头或事实,立即采取行动:

  1、书面催缴: 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需符合程序)发出书面催缴函。

  2、召开股东会施压: 在股东会上提出该问题,依据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主张权利。

  3、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若催缴无效,应及时代表公司(或通过监事会/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向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行动越早,公司资产越充实,债权人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小。

  行使追偿权: 若最终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务必及时、坚决地向未出资股东行使追偿权,并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诚信出资是基础,审慎合作避“连坐”



       认缴制不等于不缴制,更不等于责任免除制。股东对公司资本的承诺,是公司独立人格和对外信用的基石。法律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彼此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强力维护,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作为股东,特别是发起人股东,绝不能抱有“各扫门前雪”的侥幸心理。 你不仅要确保自己诚信出资,更要对“并肩作战”的伙伴保持高度警惕,审慎选择、充分监督、及时行动。否则,他人的失信,最终可能让你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在商业合作中,选择靠谱的伙伴,并运用法律工具(如详尽的协议、主动的监督和及时的维权)构建防火墙,是避免陷入“连带”泥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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