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16:53:28 查看37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该条文明确了债务清偿优先原则,并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设立了“必留份”制度。
所谓“必留份”,即对无法劳动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通常包括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应保留其最低生活所需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和家庭内部扶养功能 。适用条件要求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自给生计来源,在这种情形下,其法定或遗嘱继承份额中可以要求保留必要遗产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一、案例分析
以上法律原则在上海某区一案例中得到具体运用:被继承人倪某甲生前负债约1500万元,而其遗留房产折算净值仅1400万元 倪某甲9岁的儿子(倪某丙)系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其母亲月收入仅约1万元,生活来源有限 。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用遗产清偿所有债务,未成年人一方请求按必留份规则保留必要遗产。
法院认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在倪某甲遗产范围内应为倪某丙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未来生活的基本保障 。结合被继承人的负债情况、遗产价值,以及裘某的负担能力、倪某丙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保留数额,最终判决在遗产中先行保留16万元给倪某丙,剩余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用于偿还债务 。此判决兼顾了债权人按法定程序受偿的权利与未成年继承人的生存权益,实现了公平与人道的平衡。
法院指出,本案系首次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适用必留份规则的一例实践。裁判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统一 。正如法官所评述,本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为出发点,对必留份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
二、法官考量未成年人生活需要的因素
在确定留给未成年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除上述法定的负债和遗产价值外,法官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及监护人的负担能力 。例如,本案中母亲裘某月收入约1万元,祖父母收入相对较低,而幼小的倪某丙生活在原遗产房屋内,生活开销不菲。
法院明确指出,确定具体保留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债务情况、遗产价值、母亲的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 。也就是说,监护人的经济条件、家庭赡养义务,以及未成年人教育、医疗等基本开支都会纳入评估。只有合理满足未成年人的最低生活需求,才能说法院正确适用了必留份制度。
三、法治建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风险管理
基于上述判决,杨志峥律师想提出几点建议,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并防范家庭财产风险:
1. 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司法实践要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优先原则。在债务清偿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当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可以依法给予适当限制 。这样既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也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独立人格和财产管理意识。未成年子女并非完全没有收入来源,按照民间习俗,家庭长辈常会给孩子一定的礼金或赠与。这部分属于孩子的合法财产,应为其独立管理或专款专用 。同时,父母要明确未成年孩子的独立法律地位,避免将子女财富随意混同,以防继承纠纷。
3. 父母要增强风险意识,做好财产规划。在创造财富的同时,父母应具备基本的理财和风险防范意识。建议通过制定遗嘱或设立家庭信托,为未成年子女安排资金保障;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金融产品,以防万一时有稳定资金来源,确保子女利益不因意外事件而受损 。良好的财务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负担,避免悲剧发生时子女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杨志峥律师,现任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十余年,主办和指导大量疑难复杂继承案件。其团队长期致力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割、遗嘱执行等领域,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继承、涉外继承、继承权确认纠纷等案件。团队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帮助当事人依法捍卫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继承难题。如果您正面临遗产继承纠纷难题,欢迎咨询杨志峥律师团队,获取专业、一对一的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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