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16:57:19 查看2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死亡始终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出于对长辈的尊重与孝道,很多家庭往往避谈“身后事”,但现实中,越是回避,越容易引发纷争。许多看似亲密无间的家庭,一朝继承纠纷爆发,就形同陌路。而立遗嘱,作为生前处理身后财产的方式,本应是防患未然的智慧之举。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份看似完备的“自书遗嘱”,却往往因形式瑕疵或法律理解不到位,被判定为无效。这类“善意立遗,却留下隐患”的遗嘱,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指出,自书遗嘱因其便捷、低成本,在实际生活中广受青睐,但也正因其操作的“自由度”高,成为最容易“踩雷”的遗嘱类型。以下三个真实案例,正是自书遗嘱常见的失效陷阱。
第一个案例,老张与再婚妻子老吴感情深厚,病重期间曾口述遗愿,将全部财产留给老吴。老吴将其内容打印成文,老张签名确认。然而,老张去世后,其子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该遗嘱非遗嘱人亲笔书写,也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若是打印或他人代书,则必须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字等要件,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个案例,余老曾被确诊为老年精神障碍,法院在其立遗嘱数年后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其去世后,子女围绕一份自书遗嘱展开争夺。法院认为,该遗嘱形成于余老疾病期间,其时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遗嘱无效。本案凸显了“精神状况”在遗嘱效力中的重要地位。
杨志峥律师提醒:如老年人已存在认知障碍,在立遗嘱前应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尤其不能仅凭医院证明或家属“感觉清醒”来判断。若错过最佳时机,遗嘱即使书写工整、逻辑清晰,也难逃“程序性死亡”的命运。
第三个案例,张强与王玲作为多年伴侣,立下共同遗嘱,将两套房产归二子所有,其余财物由另两子继承。王玲书写了遗嘱并完整签名注明日期,张强仅签名。看似夫妻达成一致,但法院却认定,仅王玲的部分为合法自书遗嘱,而张强的部分则因缺少必要的见证与代书程序,属于无效遗嘱。
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最终引发家庭纷争。此类“夫妻共立遗嘱”的形式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法律上并无“共立遗嘱”的概念,往往被视作两份独立遗嘱来审查。若一方未符合自书、代书或公证的法定要求,便会导致部分或全部失效。
以上案例说明,遗嘱不是简单写几句话、签个名就算完成。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满足三个要素: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具体日期。一旦偏离这三项标准,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更关键的是,遗嘱生效的前提还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尤其是在继承人利益存在差异、家庭关系复杂的背景下,稍有疏忽,就可能使一纸遗嘱沦为废纸。
因此,杨志峥律师建议,有立遗嘱意向的当事人,应尽早规划,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合法有效的遗嘱制作。相较于“纸上谈兵式”的自书遗嘱,由律师见证的遗嘱,能通过专业审查、全程录像、合理设计条款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起一套更稳妥、更具抗风险能力的法律框架。尤其在财产分配复杂或家庭成员众多的情形下,律师见证不仅能规避形式瑕疵,更有助于确保遗嘱内容真实、清晰、具有可执行性。
杨志峥律师,现任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十余年,主办和指导大量疑难复杂继承案件。其团队长期致力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割、遗嘱执行等领域,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继承、涉外继承、继承权确认纠纷等案件。
团队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帮助当事人依法捍卫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继承难题。如果您正面临遗嘱效力争议或遗产分配难题,欢迎咨询杨志峥律师团队,获取专业、一对一的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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