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19:08:21 查看629次 来源:许睿律师
专业论见:环境资源类犯罪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常见辩护思路
前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常见辩护角度包括:主体权利合法性抗辩、牟利目的排除、情节严重标准未达标、程序合规性抗辩、证据合法性排除、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区分、政府追认或补正程序、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适用等。
1. 主体权利合法性抗辩
根据《刑法》第228条现行有效,本罪成立前提是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转让、倒卖行为。若行为人本身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则可能阻却违法性。例如:
· 在【(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36号】中,法院认定余永洪因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且未获权利人追认,构成违约但未直接评价为刑事犯罪(民事案件逻辑)。
· 若转让土地已通过合法审批或权利人追认(如村集体土地转让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主张行为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2. 牟利目的排除
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若行为人转让土地系基于公共利益、债务抵偿或历史遗留问题,可主张缺乏主观牟利故意。例如:
· 政府因规划调整要求企业搬迁,企业转让土地用于安置职工,即使获利也不应认定为“牟利”。
· 若转让价款与市场价格基本持平或低于成本,可佐证无牟利目的。
3. 情节严重标准未达标
根据司法解释,需达到特定面积(如基本农田5亩)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辩护时可重点审查:
· 土地性质认定是否准确(如是否属于基本农田需以国土部门确权为准)。
· 违法所得计算是否扣除合理成本(如土地取得费用、税费等)。
4. 程序合规性抗辩
若土地转让程序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现行有效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流程(如完成开发投资额25%以上),可主张行为合法。例如:
· 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若符合《公司法》现行有效规定且未规避土地管理法规,民事上有效,刑事上不宜认定为犯罪。
5. 证据合法性排除
若关键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现行有效申请排除。例如:
· 在【(2024)苏03民终8792号】中,法院因陈某某无法提供反证而否定其主张,但若其供述系非法取证,则可能影响事实认定。
6. 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区分
对于以股权转让、合作开发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若民事裁判认定合同有效,刑事上不宜直接认定为犯罪。例如:
· 周光权教授指出,民事有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因其未实质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7. 政府追认或补正程序
若违法行为发生后,政府通过补办手续、追认协议效力等方式认可转让行为,可主张社会危害性已消除。例如:
· 在【(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7192号】中,镇政府对房屋大修的批准间接认可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8. 量刑情节适用
若存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主张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例如:
· 在【(2024)粤2072刑初2739号】中,邓某因自首、认罪认罚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实务建议:
· 优先审查土地权属证明和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文件;
· 通过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效力以阻却刑事犯罪构成;
· 针对证据链薄弱环节(如主观目的、违法所得)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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