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论见:环资犯罪中非法采矿罪的常见核心辩护观点及裁判规则

2025/06/04 19:09:30 查看789次 来源:许睿律师

专业论见:环资犯罪中非法采矿罪的常见核心辩护观点及裁判规则

前言:

针对非法采矿罪的辩护,可从行政程序合法性、主客观构成要件、证据链完整性、量刑情节等维度切入,重点围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认定、矿产品价值计算方式、主观过错、从犯地位、退赃修复环境等情节展开。具体裁判规则中,法院对鉴定程序合法性、共同犯罪责任划分、自首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均存在明确指引。

一、核心辩护观点

1. 行政程序合法性抗辩

许可证状态存疑:若行为人持有采矿许可证但处于续期审查阶段,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许可证失效,可主张不符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构成要件。例如,案例【(2016)吉0284刑初41号】中法院以重新鉴定的合法程序采信有利于被告的数额标准。

政府默示许可:若开采行为获得地方政府默认或文件支持(如环境治理项目),需审查是否形成信赖利益,避免机械适用“无证即入罪”。

2. 主客观构成要件抗辩

主观故意缺失:行为人基于对许可证效力的合理信赖(如行政机关未及时告知吊销)或对开采范围的认知错误,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

矿种与范围争议:若开采对象为渣土、废石等非矿产资源,或开采范围未显著超越许可区域,应否定“擅自采矿”的客观行为。

3. 证据链薄弱性抗辩

矿产品价值计算:矿产品价值认定需以销赃数额或合理市场价格为基础,运输费、开采成本应予扣除。若鉴定程序违法(如未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报告),应否定数额证据。

间接证据不足:无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须形成完整闭环。例如,仅凭证人证言而无现场勘验记录,难以证明开采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4. 责任主体与行为性质抗辩

单位犯罪责任划分:对未参与决策或仅履行职务的普通员工(如财务人员),应主张不构成直接责任人员。

从犯地位认定:受雇人员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普通工资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共犯。

二、量刑从宽情节

1. 自首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 退赃与生态修复:全额退赃并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修复行为,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3. 初犯与悔罪表现:无前科且主动配合调查,符合缓刑条件。

三、裁判规则要点

1. 数额标准动态适用:矿产品价值认定需结合市场波动,避免机械采用历史高价。

2. 共同犯罪主从区分:对现场管理人员与投资人,按实际作用区分主从犯。

3. 鉴定程序严格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瑕疵或计算方法错误(如未扣除历史采空区)将导致证据排除。

四、实务建议

1. 证据复核:重点审查许可证状态文件、鉴定报告程序合法性及价格认证依据。

2. 专家辅助人介入:针对矿种属性、开采范围等技术问题,可申请地质专家出具意见。

3. 行政合规前置:若存在续期申请等行政程序,应同步推动许可争议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阻断刑事立案。
推测:若案件涉及地方政府默许或政策支持,需进一步调取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证据,构建“信赖利益保护”抗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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