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19:10:57 查看833次 来源:许睿律师
专业论见:环境资源犯罪中污染环境罪常见的辩护辩护角度
前言:污染环境罪是常见的环境资源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辩护角度主要包括:主体适格性抗辩、主观要件抗辩、污染物性质抗辩、情节严重性抗辩、证据合法性抗辩、量刑情节抗辩、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以及生态修复与合规整改等。
一、主体适格性抗辩
1.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区分
若指控单位犯罪,需证明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利益归属单位。参考案例,被告单位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追责,但若单位仅作为平台且无实际决策参与,可主张个人责任而非单位犯罪。
2. 经营资质抗辩
若被告持有合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实际参与处置环节,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例如,若仅运输危险废物但未参与倾倒,需结合共同犯罪责任划分。
二、主观要件抗辩
1. 过失与故意的争议
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存在“故意说”与“过失说”之争。若被告因技术缺陷或第三方误导导致污染,可主张缺乏故意。
推测: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被告职业背景、污染物性状等综合判断主观认知。
三、污染物性质抗辩
1. 有害物质认定
需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界定“放射性废物”“有毒物质”范围。若控方未提供法定鉴定报告或污染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已更改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现行有效,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例: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是否属于“有毒物质”,需结合技术标准判断。
四、情节严重性抗辩
1. 未达到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需满足特定量化条件(如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损失100万元以上)。若实际排放量或损失金额未达标,可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
关键点:污染物数量计算应扣除合规处置部分,避免重复评价。
五、证据合法性抗辩
1. 监测数据有效性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需符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程序要求。若采样过程未同步录像、未告知当事人,可主张数据无效。
2. 因果关系存疑
若控方仅凭污染物排放推定损害结果,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如生态修复费用计算依据不足),可主张证据不足。
六、量刑情节抗辩
1. 自首、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从宽处罚甚至不起诉。
例: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生态修复并验收,可争取缓刑或免刑。
七、共同犯罪责任划分
1. 从犯地位主张
若被告仅提供辅助行为(如运输、场地租赁),可主张从犯责任,适用减轻处罚。
注意:需排除“明知他人无资质仍提供帮助”的情形。
八、合规整改与行政责任衔接
1. 行政前置程序抗辩
若行政机关未先行责令整改或未出具处罚决定,可主张程序违法阻却刑事责任。
2. 合规整改有效性
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的,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务建议:
1. 尽早委托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评估污染物性质及损害程度;
2. 收集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瑕疵证据(如未告知陈述申辩权);
3. 通过生态修复协议与赔偿磋商争取量刑优惠。
风险提示:污染环境罪已呈现“抽象危险犯”趋势,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符合法定行为模式亦可能入罪。需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动态调整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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