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20:50:21 查看21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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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位于丰台区的房子,在母亲离世后,成了子女间矛盾的焦点。谁该多分?儿媳能否继承?特殊群体又该如何照顾?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您看懂房屋继承背后的法律规则。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 建 国与林秀兰于 1954 年结婚,育有长子陈伟、次子陈涛、女儿陈芳 。陈 建 国 1988 年因病去世,林秀兰在 2022 年离世,生前未立遗嘱 。陈伟与妻子张丽婚后承担起照顾林秀兰和残疾妹妹陈芳的责任。林秀兰留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01 年登记在林秀兰名下 ),成了三人争议的核心 。陈涛退伍后定居上海,陈芳于 2009 年被确认为三级智力残疾,2023 年被法院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伟和陈涛为其监护人。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伟、张丽):
享有一号房屋 40% 的所有权;
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
理由:陈伟多年来承担照顾母亲和妹妹的责任,张丽婚后也共同参与照料 。陈涛长期在外,对母亲照顾较少 。
被告抗辩(陈涛、陈芳):
应按法定继承,陈伟只能继承三分之一,张丽无继承资格;
陈芳作为特殊群体,应多分遗产;
陈伟和张丽对母亲照顾不到位,陈涛虽在外地,但定期汇款、看望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赡养证据:
陈伟、张丽:提交短信记录、视频、购物截图,申请证人证明二人负责母亲 日常照料 。
陈涛:申请证人称陈伟照顾不周,自己定期汇款、看望 。
房产证据:一号房屋登记在林秀兰名下,双方对房屋归属存在争议 。
特殊情况:陈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在遗产分配中予以照顾 。
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确定
因林秀兰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伟、陈涛、陈芳作为子女,均有继承权 。
(二)张丽继承资格认定
张丽主张分得遗产,但依据《民法典》第 1131 条,该条款适用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本案中,林秀兰的子女已尽赡养义务,且张丽仅是配合陈伟照顾,难以认定其 “扶养较多”,因此张丽不具备单独继承资格 。
(三)遗产分配比例考量
特殊群体照顾:陈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 的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应予以照顾 。
赡养贡献差异:陈伟在身边陪伴照顾母亲,付出更多时间精力;陈涛虽提供经济支持,但相较之下,陈伟赡养贡献更大,可适当多分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陈芳继承 45% 份额,陈伟继承 30% 份额,陈涛继承 25%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遗嘱
未立遗嘱易引发纠纷,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分配 。可指定特殊群体的监护人,保障其房产权益 。
(二)赡养义务留痕
尽赡养义务时,保留医疗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材料在遗产分配争议中,能有力证明自己的付出 。
(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若家庭成员存在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分配房产时应依法倾斜 。可通过设立居住权、委托管理等方式,确保特殊群体生活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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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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