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分居, 离婚时是否应返还彩礼?

2025/06/05 17:18:40 查看26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张男与丁女在校学习期间于2021年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2023年1月,张男根据习俗向丁女转账支付了彩礼20万元。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丁女系外省人士,与张男结婚后,于2024年1月来常与张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丁女多次遭受张男的殴打。2024年12月7日,丁女因无法忍受被张男实施家庭暴力而回外省的娘家。此后,丁女一直与张男分居。

【审理情况】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被告丁女返还彩礼14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男主张其依习俗支付给丁女彩礼20万元。被告丁女对此表示认可。被告丁女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和照片打印件证实张男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丁女实施家庭暴力。丁女表示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因调解不成,受诉法院遂判决准予原告张男与被告丁女离婚,驳回原告张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在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是否应被准予离婚可不作为审理案件时的争议焦点对待。本案的突出问题是,被告丁女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的规定列举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而与本案有所关联的规定(即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接受彩礼一方在离婚时才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丁女与张男登记结婚后,已经来常和张男共同生活,故在离婚时不应再返还彩礼。

庭审中,原告张男一方持不同意见。其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内容,判决被告丁女返还彩礼。

笔者认为,适用本条规定时,须结合条文内容本身所涉及的“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作为评价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丁女与张男结婚并不涉及人们通常认为的“骗婚”行为,其在登记结婚、从学校毕业后即只身一人来常与张男共同生活。其与张男分居的原因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定——丁女系因多次被张男实施家庭暴力才选择与张男分居。显而易见,丁女分居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在离婚时无须返还彩礼。况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亦应遵守公平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在张男对丁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丁女选择与张男分居,倘若张男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被支持,则可能会挑战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让人们错误认为“打人有理”。这对丁女来说,亦有不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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