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如何计算金额?

2025/06/05 19:51:07 查看11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如何计算金额?

一、 基础法律概念解析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尚未销售的库存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 金额计算的三大核心规则

(一)标价优先原则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例如:

某作坊库存假冒名牌箱包200个,每个标价2000元,则货值金额为40万元

若未标价,经查正品市场均价为3000元,则按3000元×200=60万元计算

(二)价格认定阶梯规则

1、首先核查产品实际标价

2、无标价时参考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价

3、无法查明市场价时由物价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三)既未遂并存处理规则

司法实践中常见部分销售部分库存的情形,《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按照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标准处理。例如:

1)已销售3万元伪劣口罩

2)库存货值13万元

(3) 合计16万元>15万元,构成犯罪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要点

(一)半成品与原料的处理

已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计入货值

计算标准为对应成品市场价×完成度系数

纯原材料一般不直接计入

(二)包装物单独计价问题

假冒包装材料可单独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若与产品一并查处,按“整体价值”计算

(三)价格认定异议程序

当事人享有权利:

7日内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

提供相反价格证据

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

四、辩护实务建议

1、重点审查价格认定程序的合法性

2、核实标价是否真实存在

3、比对同类产品市场价的合理性

4、区分产品已完成度(如半成品应打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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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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