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19:51:21 查看34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 基础概念辨析
(1)法律依据差异
根据《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2)保护法益不同
前者主要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如某保健品案:添加无效成分但标注功能疗效);后者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权(如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人资金)。
二、 核心构成要件对比
(一)主观方面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伪劣性质明知+牟利目的
(2)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故意
(二)客观行为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实际交易行为
(2) 诈骗罪:可能无实质交易
(三)被害人认知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知道购买行为但不知质量瑕疵
(2)诈骗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四)既遂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5万元(立案标准)
(2)诈骗罪:骗取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起)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1)交叉情形处理
销售已丧失使用功能的“伪劣产品”(如完全失效的农药),可能同时构成两罪,按想象竞合从重处罚;
保健品夸大宣传案件:若产品本身有基本功效,通常定前者;若完全不含有效成分,可能构成后者。
(2)证据审查要点
伪劣产品罪需鉴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诈骗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应对策略
1、保留购物凭证和产品样本;
2、伪劣产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3、疑似诈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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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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